當前位置: 首頁 > 國際交流 > 國際研讨會 > 正文

民商經濟法學院成功舉辦“比較法視野下中國民法典的新發展:人格權編的解釋适用”國際研讨會

作者: 發布時間:2021年06月29日 15:54 閱讀數:


2021618日至19日,由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與德國國際合作機構(GIZ)中德法律合作項目聯合舉辦的“比較法視野下中國民法典的新發展:人格權編的解釋适用”國際研讨會在線下、線上會場同步舉行。來自德國科隆大學、康斯坦茨大學、德累斯頓工業大學、德國國際合作機構、中國人民大學、永信贵宾会等高校和機構的海内外專家學者和師生參與了本次研讨會。會議的線下會場設在永信贵宾会學院路校區。

(李永軍教授與Marco Haase主任共同主持首日會議

618日的研讨會由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永軍和GIZ中德法律合作項目主任Marco Haase共同主持并緻辭。李永軍教授在緻辭中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的背景下,對于人格權編的相關概念、具體條文、請求權基礎、與侵權行為規範的關系,以及人格權的積極、消極兩方面效應在理論和實踐中如何展開等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和比較法對話,具有積極意義。Marco Haase博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是一個創新性舉措,在全球性疫情的背景下,中德兩國學者通過線上線下同步方式,對有關人格權的法典編纂和司法适用問題展開交流研讨,将對相關問題的厘清作出貢獻,對會議的成功舉辦充滿期待。

(朱虎教授做報告)

第一位報告人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典編纂工作專班成員朱虎,他的報告題目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立法相關情況》。朱虎教授首先介紹了立法者做出人格權單獨成編決定的諸多考量因素,其次談到了法律的整合問題。他提出,在外部整合方面,包括兩個維度的問題:其一,民法與憲法的垂直整合;其二,私法與公法的水平整合。而在内部整合方面,亦包含兩個問題:其一,人格權編與侵權責任編的整合;其二,人格權與身份權的整合。最後,朱虎老師指出,人格權的特殊之處在于:其既有道德權利的色彩,同是亦是法律權利。

Astrid Stadler教授做報告)

第二位報告人是德國康斯坦茨大學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與比較法教席教授Astrid Stadler,她的報告題目為《中國法與德國法上的人格權保護——保護範圍與違法性》。Astrid Stadler教授首先對德國法及中國法中有關人格權保護的規定進行了梳理。不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人格權獨立成編,《德國民法典》規制人格權的核心條款是第823條。此外,《德國民法典》第12條,《德國藝術著作權法》第22條、第23條,《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德國一般平等待遇法》以及刑法中亦有涉及人格權保護的規定。自二十世紀五十年代起,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豐富的判例發展形成了一般人格權理論。她分析了純粹由法官法來保護人格權的優劣,講解了德國人格權法保護的範圍以及具有影響力的案例組,介紹了一般人格權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就其中的違法性認定問題做了詳細闡釋,并與中國法規範進行了比較分析。

(尹志強教授做報告)

第三位報告人是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尹志強,他的報告題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評述》。他首先對《民法典》人格權編進行了總體評價,并指出現在學界對人格權獨立成編的争論過多,但對其中的具體内容尚缺乏深入思考與讨論;此外,人格權編與總則編第五章“民事權利”以及第七編“侵權責任編”如何協調有待解決;之後,尹志強教授對人格權編中的部分條文闡釋了自己的觀點并作評價,包括第994條死者人格保護、第995條訴訟時效、第996條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第1010條禁止性騷擾等。

Anne Lauber-Rönsberg教授做報告)

第四位報告人是德國德累斯頓工業大學國際法、知識産權與科技法教席教授Anne Lauber-Rönsberg,她的報告題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相關規定适用問題——以人格權侵權的法律後果為重點》。她首先介紹了人格權侵權在德國的法律後果可以從兩個角度來分析,其一是人格權中的精神利益,其二是人格權中的财産利益;而後重點講解了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要件、功能、及其無死後效力的問題;最後得出結論: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法律所承認,有助于有效地保護人格權,但在個案中涉及言論自由與藝術自由時,有必要對相互沖突的利益進行權衡。

在聽取了以上四個報告之後,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民法研究所副所長易軍和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戴孟勇分别做出了評議。

(易軍教授評議)

易軍教授提出,雖然在中國的立法過程中對人格權獨立成編有很大争議,但現在人格權獨立成編已是既成事實。當下重要的是,在尊重該既成事實的前提下,認識到人格權獨立成編存在的不足,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和彌補。民法典人格權編有其後發優勢,宣示了許多重要價值,引入了動态系統論等;但也存在着若幹不足,如如何協調人格權編與侵權責任編之間的關系、體認到人格權保護訴訟時效與财産權保護訴訟時效的差異等。不妨将中國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看作是一次立法試驗,其成功與否,可留待曆史檢驗與評價。

(戴孟勇教授評議)

戴孟勇教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96條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和第994條死者人格權保護的規定為例,進行了簡要的比較法上的分析,從中得出結論:中國法和德國法對人格權是存在許多共識的,許多案例亦是類似的;區别在于由于曆史進程的不同,中國利用民法典制定的後發優勢,專設一編較為詳細地規定了人格權的保護。

在随後的讨論環節中,與會學者就人格權相關問題在對方國家的理解進行了交流互動。

(劉家安教授與Norbert Feige先生共同主持次日會議)

619日的研讨會由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民法研究所所長劉家安與GIZ中德法律合作項目法律顧問Norbert Feige共同主持。在進入報告環節之前,兩位主持人首先對前一天的研讨會進行了簡要回顧。

(謝遠揚博士做報告)

619日的第一位報告人是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講師謝遠揚,他的報告題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規範及發展》。報告以龐某與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隐私權糾紛上訴案為起點,在對案情進行了介紹之後,謝遠揚博士對該案從以下三個角度進行了分析:其一,姓名、電話号碼及行程安排等個人信息是否屬于個人隐私;其二,個人信息洩露的舉證責任;其三,被告過錯的認定問題。之後,謝遠揚博士對前《民法典》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民法典》人格權編構建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二審稿)》對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規範的發展進行了梳理與介紹。

Anne Lauber-Rönsberg教授做報告)

第二位報告人是德國德累斯頓工業大學國際法、知識産權與科技法教席教授Anne Lauber-Rönsberg,她的報告題目是《德國法中人格權與個人信息保護的關系》。她首先介紹了人格權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差異,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曆史沿革、保護目的與法益、适用對象、處理數據具有合法性的情形、數據主體享有的權利、懲罰與執行機制。其後,她介紹了《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對歐盟成員國具有的直接拘束力及優先适用的效力,隻有當《一般數據保護條例》準許時(“開放式條款”),歐盟成員國本國的人格權法才能适用,而這裡所指的“開放式條款”包括:一、個人或家庭活動;二、新聞與藝術活動;三、死者保護問題。

(博士生李鼎做報告)

第三位報告人是永信贵宾会博士生李鼎,他的報告題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對一般人格權的保護——以就業平等權利民事保護為例》。他首先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關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鄧某某訴某速遞公司、某勞務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案的案情。而後,指出了本案的兩個争議焦點:一、某勞務派遣公司與某速遞公司是否存在就業歧視行為;二、如存在就業歧視行為,其對鄧某造成的損害承擔何種民事責任。他從兩個方面對以上問題做出了分析:其一,憲法上的權利是否可以被直接援引;其二,一般人格權是否能夠涵攝本案的平等權。由此,他引申出了一般人格權保護如何衡量的問題。在分析中,他認為,由于具體衡量因素的不同,某速遞公司與某勞務派遣公司在本案中應做出完全不同的評價;對原告的救濟應優先适用賠禮道歉,謹慎使用損害賠償。

Karl Nikolaus Peifer教授做報告)

第四位報告人是德國科隆大學民法(并著作權、工業産權)、新媒體與經濟法教席教授Karl Nikolaus Peifer,他的報告題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相關規定适用問題——人格權的商品化》。他首先列舉了當下有關人格權保護十分重要的議題,包括:洩露個人信息;歧視;姓名、名稱及肖像的商業化利用。之後,他以德國默克爾總理被加工的照片為例,生動诙諧地分析了有關肖像權的保護問題。其後,他分析了中國人格權保護的結構,包括:民法典中關于商業化準許的規定;因侵權産生的請求權與法律後果;人格權商品化的界限。

在以上四個報告之後,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民法研究所副所長席志國及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院長于飛分别做了評議。

(席志國教授評議)

席志國教授首先就人格權獨立成編談了自己的觀點。對于人格權獨立成編,他表示持比較保守的态度。原因有四:首先,人格權是否作為一種權利來看待,從薩維尼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存有問題,比較法上少有把人格權作為獨立的權利來規範的;第二,人格權獨立成編難以納入潘德克頓提取公因式的立法體例中;第三,人格權編中的很多規範僅是簡單列舉,不能作為符合民法典品格的裁判規範;第四,商業化許可使用是否涉及人格存在疑問。此外,他還針對個人信息保護談了看法。他指出,個人信息和數據是有所區别的,數據作為财産性的權利,而個人信息涉及人格的問題;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主要不是通過民法典,而是通過公法保護來實現,在中國,通過《個人信息保護法》來規制個人保護更為合适。

(于飛教授評議)

于飛教授針對四位報告人的報告逐一作了點評,并就個人信息與隐私信息的關系、德國對隐私是否構成數據情形的公法與私法保護、合法權利如何納入一般人格權之内而後進行利益權衡、商業化使用是否是人格權侵權等問題談了自己的觀點,并就隐私信息被侵害是否構成競合、對隐私的公法與私法保護是否會構成隐私保護規則的割裂、就業歧視如何救濟等法律問題在德國法中的立法規制與司法實踐情況與德方報告人進行了交流。

在讨論環節,線上聽衆亦積極參與到研讨會中,線上線下會場形成了積極的互動。

閉幕式上,Norbert Feige先生和于飛院長分别代表GIZ中德法律合作項目和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做了閉幕緻辭。會議的最後,李永軍教授對本次研讨會進行了學術總結,他指出人格權規範是否能夠構成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人格權編與侵權責任編的适用關系是關乎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法律适用的核心問題。他感謝各方的積極參與和支持,表示中德雙方學者在研讨會上進行了深刻的交流,會議取得了預期的成果,期待雙方的交流在未來進一步延續及深化。為期兩天的研讨會在掌聲中圓滿落幕。


分享到: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