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5日下午,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教學新探索:請求權基礎三部曲”第二部“系列示範課”第二講在學院路校區舉行。本次課程由德國國際合作機構(GIZ)中德法律合作項目副主任漢馬可(Marco Haase)教授講授,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楊秀清教授主持,葛平亮副教授翻譯。出席的嘉賓有中德法律合作項目專家Norbert Feige、Enno Ruppert和Jona Winkler。來自永信贵宾会各學院約八十位老師和同學到場旁聽了這場高品質的學術講座。
講座伊始,主持人楊秀清教授對漢馬可教授及各位嘉賓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她回顧了民商經濟法學院領導班子此前深入調研、精心籌備請求權基礎案例分析課程的過程,指出了面向教師和研究生群體開設該課程的意義。
楊秀清教授主持
随後,漢馬可教授開始了本次的案例分析。本次講座的第一個案例涉及到的重難點是:其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之中性行為(如代理行為)效力問題;其二,冒名行為與代理行為之區别與聯系;其三,表見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歸責性要件。
Marco Haase教授開講,葛平亮副教授翻譯
對于第一個問題,漢馬可教授解釋到:為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一般要求其對外為法律行為需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唯當其純獲利益或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時,可獨立實施。在未成年人為代理人時,因代理行為之法律後果歸屬于被代理人,故代理對未成年代理人而言屬中性行為。雖然中性行為不同于純獲利益行為,但是該中性行為之有效不會給未成年人帶來不利。一般而言,法律首要維護法律行為的有效性,無效屬于例外情形。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亦可為代理人,且無需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此外,為實現未成年人保護之法益,德國民法特别免除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時的法律責任,中國民法無類似規定。
對于第二個問題,本案雖實為冒名行為,但由于冒名行為與無權代理類似,皆系作出法律行為之人與名義主體不符,均涉及相對人信賴保護問題,而法律對冒名行為之法律後果未予規定,因此,冒名行為得類推适用無權代理之法律後果。
對于第三個問題,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原則上隻能請求無權代理人承擔無權代理法律後果,僅在例外構成表見代理時,相對人才有權請求被代理人承擔代理效果。由于表見代理制度使得被代理人要為無權代理人之行為負責,因此,德國表見代理制度要求被代理人須對代理表象之産生具有可歸責性。中國民法雖對此未予明文規定,亦應做相同解釋。
老師同學們全神貫注聽講
本次講座的第二個案例涉及到的重難點是:其一,代理的構成要件之一“顯名原則”是否必要;其二,未成年人授予代理權問題;其三,代理人不知自己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對于第一個問題,由于“顯名原則”之目的在于保護相對人,使其獲知交易之相對方。因此,當相對人明知代理人為代理行為但同意代理人不披露本人時,其無此保護之必要,此時不顯名亦可構成代理。對于第二個問題,代理權授予系屬單方法律行為,授予代理權之人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授予他人代理權須獲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對于第三個問題,當無權代理人不知自己無代理權時,德國民法規定其僅賠償相對人不超過履行利益之信賴利益損失,而中國民法對此未予區分,未盡合理。
講座最後,漢馬可教授表達了對各位老師同學耐心聆聽、積極提問的感謝。18點30分,持續約四個半小時的講座在廣大師生的熱烈掌聲中圓滿結束。
Marco Haase教授耐心解答老師同學們的問題
案例教學方法是法學教育中常見的教學方法。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立法頗受德國影響。德國請求權基礎案例教學模式對于我國教師講授法律、學生學習法律有着很強的現實借鑒意義。民商經濟法學院主辦的“請求權基礎系列示範課”與德國國際合作機構密切合作,共計八次、分四單元,由四位德國專家主講、中方師資團隊配合,利用德國的案例分析方法、但均适用中國的法律來解析中國案例,從而更好地展現請求權基礎案例教學模式的力量。
系列示範課後續六講将于五至六月每周三下午在學院路校區科研樓A207舉行,歡迎廣大師生關注活動信息,參與課程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