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9日下午,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教學新探索:請求權基礎三部曲”第二部“系列示範課”第四講在學院路校區舉行。本次課程由德國國際合作機構(GIZ)中德法律合作項目法律顧問費舸(Norbert Feige)先生講授,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劉繼峰教授主持,民法所金晶副教授翻譯。來自永信贵宾会各學院約七十位教師和研究生參加了本次活動。
授課伊始,主持人劉繼峰副院長對費舸先生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他與大家分享了上周參加費舸先生授課的感受,回顧上周授課的内容仍曆曆在目,期待本堂課費舸先生帶來更加精彩的演講。
(劉繼峰副院長主持開場)
随後,費舸先生開始了本次的案例分析。他首先給大家幾分鐘閱讀案情,然後提問可能的請求權基礎。法律碩士學院李琳博士提出,買受人可能向出賣人主張承擔違約責任、解除合同或者幹脆撤銷合同。費舸先生表示自己的想法與李琳博士完全相同。
接下來,費舸先生首先檢視了本案是否滿足合同解除的構成要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對此列有三項要件:第一,标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第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三,因果關系。初步檢視的結果是本案滿足以上三個要件。但《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買受人的檢驗通知義務對第一個要件構成限制,即“買受人怠于通知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視為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本案中的請求權人沒有在合理期間履行自己此項不真正義務,由此導緻法律将出賣人的履行拟制為标的物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由此《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第一個要件就被否定了,買受人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費舸先生授課中)
接下來檢視買受人能否撤銷合同,本案涉及标的物性質錯誤,因此滿足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由此本案進入民法上的重大疑難課題,即在案情同時滿足解除權構成要件與撤銷權構成要件的情況下,兩者是特别與一般的排斥關系還是自由競合關系。這一點在德國存在巨大争議,費舸先生很好奇中國法學界對這一問題的看法,因此現場采訪了參加課程的師生。主張兩者自由競合的師生數量很多,主張兩者屬于特别優于一般關系的師生略少。費舸先生說這一問題并無标準答案,故留待争議。
案例分析完畢後,費舸先生将請求權檢索的基礎知識再次進行深度闡釋,并将之與民事訴訟法緊密結合進行介紹。最後,劉繼峰副院長做總結,他感慨道:“書不盡言,言不盡意。法律是一門語言,法律背後的東西太多,需要我們大家共同努力學習。從原被告的主張到法院的裁判結果,請求權基礎就是中間的說理過程,費舸先生通過很多實例來進行講授,非常用心。他講演使用了德語和形體兩種語言,金晶副教授流暢自如的翻譯兼具專業性與邏輯性,使得聽衆對這兩種語言都有所感受。”18點整,持續約四個小時的授課在廣大師生的熱烈掌聲中圓滿結束。
(老師同學認真做筆記)
案例教學方法是法學教育中常見的教學方法。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立法頗受德國影響。德國請求權基礎案例教學模式對于我國教師講授法律、學生學習法律有着很強的現實借鑒意義。民商經濟法學院主辦的“請求權基礎系列示範課”與德國國際合作機構密切合作,共計八次、分四單元,由四位德國專家主講、中方師資團隊配合,利用德國的案例分析方法、但均适用中國的法律來解析中國案例,從而更好地展現請求權基礎案例教學模式的力量。
系列示範課後續四講将于六月每周三下午在學院路校區科研樓A207舉行,歡迎廣大師生關注活動信息,參與課程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