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2日下午,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教學新探索:請求權基礎三部曲”第二部“系列示範課”第六講在學院路校區舉行。本次課程由德國國際合作機構(GIZ)中德法律合作項目法律顧問盧劍鋒(Enno Ruppert)博士講授,民商經濟法學院外事辦公室主任顔晶晶老師主持,民法所金晶副教授翻譯。
授課伊始,主持人顔晶晶老師對盧劍鋒博士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她向在場的師生介紹了盧劍鋒博士國際化的學術背景以及其在德國霍金路偉律師事務所、德國國際合作機構全球質量基礎設施項目等機構擔任律師和法律顧問的豐富實務經曆,感謝他在課程籌備過程中的悉心準備和專注投入,期待本堂課盧劍鋒博士再度帶來精彩的演講。
講授伊始,盧劍鋒博士讓大家掃描案例材料上的二維碼,通過在手機上匿名答題的方式,考察了大家對上節課講授内容的吸收情況。以此方式,他帶領大家對于上節課講授的涵攝解題“四步走”流程進行了回顧——第一步:尋找相應請求權基礎并提出假設;第二步:提取法條(大前提)構成要件;第三步:把案件事實(小前提)涵攝到構成要件之中分析案例;第四步:得出結論。這套分析工具提供了結構化的、清晰的解題思路,在一個複雜案例的分析中,能夠确保無遺漏。
之後,盧劍鋒博士與大家分享了德國國際合作機構中德法律合作項目成員内部存在争議的一個問題:中國大陸侵害财産權的請求權基礎如何選取?他本人認為應當适用《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結合第106條第2款(大陸學者鮮有此說)。但他的同事有認為是《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結合第15條第1款第6項,也有認為是《侵權責任法》第2條結合第15條第1款第6項(這兩種觀點在學界争議極大,以前者為通說)。還有觀點認為是《民法總則》第179條第1款第8項(大陸學者鮮有此說)。在場的聽衆亦分享了各自的觀點,有老師認為是《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結合第2條結合第15條第1款第6項。對此問題的讨論,掀起了課堂上的一個小高潮。
經過充分讨論與交流侵權責任的請求權基礎後,盧劍鋒博士開始了本次的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違約救濟,可供适用的請求權基礎包括:1. 《合同法》第155條結合第111條;2. 《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1款;3. 《産品質量法》第40條第1款。盧劍鋒博士選取了《合同法》作為案例分析的法律文本。本案涉及的争議焦點包括:1. 标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标準;2. 《合同法》第107條所謂合理的救濟方式的界定;3. 格式條款的訂入控制和效力控制;4. 買受人檢驗通知義務。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應當适用的是《合同法》第154條結合第61條結合第62條第1項;就第二個問題而言,涉及出賣人與買受人利益衡量的問題,買受人期待的結果是獲得一個無瑕疵之物,而出賣人則希望通過減少價款來降低違約成本,因為違約救濟請求權的産生實系出賣人違約導緻,故應優先保護買受人利益,其請求合理即應得到支持;就第三個問題而言,實系本案之核心重點。凡涉及格式條款,都須從兩個角度判斷其效力:其一,格式條款是否訂入合同,即“格式條款是否為其相對認所知悉”,若相對人明知,則格式條款被作為合同内容訂入合同;若相對人不知,則格式條款根本不會作為合同内容訂入合同,相關字句雖存在于紙面之上,卻被排除在合同之外,在法律上認為根本不存在。這一訂入控制規則為《合同法》第39條明定,并為《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6條所補充;其二,訂入合同的格式條款是否有效,若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則為無效,這一效力控制規則為《合同法》第40條明定;就第四個問題而言,前幾次課程已被充分交流,故在此并未展開。
講座最後,顔晶晶老師代表學院向盧劍鋒博士贈送紀念品以表感謝。18點整,持續約四個小時的授課在廣大師生的熱烈掌聲中圓滿結束。
案例教學方法是法學教育中常見的教學方法。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立法頗受德國影響。德國請求權基礎案例教學模式對于我國教師講授法律、學生學習法律有着很強的現實借鑒意義。民商經濟法學院主辦的“請求權基礎系列示範課”與德國國際合作機構密切合作,共計八次、分四單元,由四位德國專家主講、中方師資團隊配合,利用德國的案例分析方法、但均适用中國的法律來解析中國案例,從而更好地展現請求權基礎案例教學模式的力量。
系列示範課後續二講将于六月後兩周每周三下午在學院路校區科研樓A207舉行,歡迎廣大師生關注活動信息,參與課程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