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9日下午,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教學新探索:請求權基礎三部曲”第二部“系列示範課”第七講在學院路校區舉行。本次課程由德國國際合作機構(GIZ)中德法律合作項目法律顧問Sebastian Müller(喻思正)講授,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主持工作)于飛教授主持,民法所金晶副教授翻譯。
授課伊始,主持人于飛教授對喻思正老師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他簡要介紹了主講人的學術背景和實務工作經曆,并對其中文名所傳達的背後深意進行了诠釋,而後介紹了民商經濟法學院所舉辦的請求權基礎三部曲系列活動的整體情況,期待本堂課喻思正先生帶來精彩的演講。
講授伊始,喻思正老師談到前面六次課程都是專題型案例,本次課程開始,他将為大家講授複合型案例。涵攝方法是一套科學而又嚴謹的方法,但它可能會使分析過程變得異常冗長。初學者先通過單一型案例訓練掌握這套方法,自此基礎之上,在解答複合型案例時不必事無巨細、教條地對所有細節都予以詳細論證,而是有詳有略,對無争議點迅速跳過。同時,涵攝方法也不是萬能的,它不是可以解決一切問題的萬金油,鑒定式案例分析有其邊界。當法律有漏洞時,須借助規範的解釋、規範的類推、規範的限縮、規範的擴張來解決問題。其實,案例分析方法不僅隻有鑒定式,還有判決式,他将在下次課程為大家講解兩種案例分析方法的區别。
在對背景知識進行簡單的介紹後,喻思正老師開始了本次的案例分析。本案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請求權基礎的選擇問題,可供選擇的法條包括:1. 《合同法》第111條;2. 《合同法》第262條;3. 《合同法》第281條;4. 《合同法》第287條結合第262條。喻思正先生首先詢問了在場師生的看法,然後提出了自己的解讀。他通過文義解釋、系統解釋、曆史解釋、目的解釋四種法律解釋方法,得出了《合同法》第281條以“交付”作為時間點,第一句适用于“交付”前;第2句适用于“交付”後的結論。他提取《合同法》第281條第1句中的構成要件,即:1. 有效的建築工程合同;2. 不符合質量要求;3. 歸因于施工人。然後,他将本案案情與構成要件進行對比分析,得出本案結論。就以上第三個要件,金晶副教授進行了補充說明,即:立法者無意将建設工程合同違約責任規定為過錯責任,但其字面意思極易令人産生誤判,誤以為本條系過錯責任。
梳理完請求權是否成立後,喻思正老師開始了請求權是否消滅、請求權可否強制實現的分析。本案遇到的問題是,請求權是否因時效經過而遭遇抗辯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對此問題進行了解答。
本案分析結束後,喻思正老師為大家布置了拓展案型,可選擇當堂完成抑或課後完成。
案例教學方法是法學教育中常見的教學方法。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立法頗受德國影響。德國請求權基礎案例教學模式對于我國教師講授法律、學生學習法律有着很強的現實借鑒意義。民商經濟法學院主辦的“請求權基礎系列示範課”與德國國際合作機構密切合作,共計八次、分四單元,由四位德國專家主講、中方師資團隊配合,利用德國的案例分析方法、但均适用中國的法律來解析中國案例,從而更好地展現請求權基礎案例教學模式的力量。
系列示範課最後一講将于6月26日下午在學院路校區科研樓A207舉行,歡迎廣大師生關注活動信息,參與課程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