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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商法學會會長金淳錫教授講座——“股份公司自己股份處分的法理”成功舉辦

作者: 發布時間:2020年01月12日 15:00 閱讀數:

20191223日下午,韓國商法學會會長、韓國法學專門大學院協議會理事長、全南大學法學專門大學院院長金淳錫(Kim Soon Suk)教授做客我校,為我校師生做了一場題為“股份公司自己股份處分的法理:韓國商法的經驗與課題”的精彩講座。講座于我校學院路校區科研樓B211會議室舉行,由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主辦,永信贵宾会韓國法研究中心主任吳日煥教授主持并擔任翻譯,商法研究所副所長鄭佳甯教授、副所長馬更新教授共同擔任評議人。

 

主持人吳日煥教授首先介紹了我國公司法對于股份公司自己股份取得制度的情況,并指出,我國公司法對于股份公司自己股份處分的規制欠缺,金淳錫教授的講座将會給我們帶來許多啟發。

吳日煥教授主持

主講人金淳錫教授首先對受邀來我校進行學術交流表示感謝。金教授談到,自己股份的取得會導緻股權結構的變化,進而影響股東利益,因此對此問題關注度很高。随着庫藏股制度的推行,如何确保自己股份處分的公正性是很重要的事情。韓國家族企業往往通過利用自己股份處分制度的法律漏洞進行企業控制權的傳承。

金淳錫教授主講

淳錫教授首先介紹了近年韓國商法關于自己股份制度的修正内容。關于自己股份的取得,2011年韓國商法進行了修正:可分派盈餘範圍内,公司可以自由取得自己股份。2015年商法再次進行修正,對企業重組過程中的自己股份“移轉”予以規定,自己股份成為企業财務戰略上的重要手段。

而後,金淳錫教授進一步介紹了韓國商法關于自己股份的處分制度。關于自己股份的處分,以往是限定一定期限而轉讓或注銷,現在修改為不受處分期限的限制,可通過董事會決議自由處分(完全引入了庫藏股制度)。在企業重組與自己股份的關系方面,2015年韓國商法的修改中,允許激活企業重組和投資所需,可在股份概括交換、吸收合并、吸收分立合并情況下,作為企業重組的對價可移轉自己股份。

金淳錫教授在談到自己股份處分制度積極效果的同時,指出目前自己股份處分制度仍存在問題點:由于在章程中很難詳細規定自己股份處分的未來狀況,賦予董事會在自己股份處分方面有更多的裁量權;此外,對于自己股份的處分方法、處分價格、處分相對方的選擇方面,有可能出現不公正的意思決定。

關于自己股份處分存在的問題,金淳錫教授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闡述。

首先,關于自己股份處分制度的完善必要性。韓國法務部2006104日發布的立法預告中,将商法修正案第342條第2款規定為自己股份應準用新股發行程序,但引來過度規制的批評聲音後又将此規定删除,因此可以理解為自己股份的處分不遵照新股發行程序,公司可以自由處分。2011年修正商法341條第一款規定中,緩解對自己股份的取得方面規制後,如何确保在處分交易中的公正性成為了重要的熱點問題。

其次,關于自己股份處分的法律性質。目前存在損益交易說和資本交易說兩種觀點,如果把取得的自己股份視為資産,則處分交易行為視為損益性交易;如果把取得的自己股份視為資本的差減項目,則處分交易行為視為資本交易。雖然韓國商法對于自己股份處分的法律性質沒有規定,但實踐中作為損益交易理解。

第三,關于自己股份處分的公正性。金淳錫教授對于處分程序的瑕疵、處分價格的公正性、處分相對方的選擇等問題進行闡述。韓國商法目前未設确保自己股份處分公正性的規定。金教授表示,如果按照德國法中的按照股東平等原則進行,則可以達到企業的财務戰略的能動性和彈性,同時維護原有股東持股比例。随後,金教授對處分自己股份時董事的注意義務等進行了介紹。

第四,依特定目的取得的自己股份處分。金淳錫教授指出,2011年商法修正案删除了修正前商法342條第2項,及“特定目的”取得的自己股份應在一定期限内處分的規定。解釋上可理解為,不僅基于可分派盈餘取得的自己股份,對基于特定目的取得的自己股份也不受處分限制。但是,應與可分派盈餘取得區分對待,應恢複一定期限處分的制度。

第五,關于自己股份處分給第三人的實踐案例。金淳錫教授介紹了著名的三星物産與第一毛織股份公司合并案,并針對修正議案進行了深入分析和檢讨。

最後,金淳錫教授指出:自己股份制度應既要作為企業财務戰略的手段發揮其積極作用,也應當保證既有股東的持股比例不受處分影響。

馬更新教授評議

金淳錫教授的演講結束後,出席講座的馬更新教授就本次講座的主題發表了個人觀點,并就幾個重點問題與金教授進行了交流。首先,如果非僅價格不當,而存在處分方式、對象不當,是否能夠作為判斷不當的标準。如果因為判斷庫藏股時間不當而造成庫藏股貶值,是否能夠認定董事違反忠實勤勉義務。其次,就法院審判現狀進行了詢問。第三,在韓國的司法實踐中,利用自己股份處分實現不當目的的情形有哪些,是否進行了類型化梳理。第四,德日立法例均采用新股發行、股東平等原則,但在韓國立法中沒有采用此種方式,僅僅有幾個立法修正案的建議,原因為何。針對上述問題,金教授選擇重點進行了回應。他認為,關于不當處分的法院判斷問題,隻要章程沒規定,關于處分的董事裁量權很大,不當廉價限制在何等水平是非常困難的問題,之前大法院的判例是117廉價處分作為不當處分來處理,以不當方式、不當對象現實中作為處分無效是很不容易的。關于處分時期的問題,低的時候處分可能會違反注意義務,董事隻要舉證經營判斷的正确性,則根據經營判斷規則可以得到保護。韓國2011年的修改中,關于自己股份沒有設置德日立法例的規定,2005年日本公司法自己股份處分适用新股發行程序,韓國引入此制度的呼聲很高,但經濟界認為自己股份處分不僅僅從财務戰略角度考慮,而是強調作為反收購手段來利用。

鄭佳甯教授評議

鄭佳甯教授也就本次講座的主題發表了個人觀點并,就幾個問題進行了探讨與交流。首先,關于股份回購的理由,中國修訂公司法時,除了家族傳承、敵意收購外,還有證券市場上國家基金、國有企業救市的問題,韓國是否存在此種情況。其次,在韓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除德國和日本,鑒于庫藏股制度源于英國法,是否考慮過借鑒英美法制度。此外,在回購自己股份時,董事會職權和股東會職權該如何規制。金淳錫教授回應認為,第一,救市在韓國也是很自然的事情。自己股份的取得在股東間應遵循平等原則,尤其非上市公司中,對股東的差别對待影響是很大的。與中國情況不同,在韓國為了救市而取得屬于非為特定目的而取得,有取得有财源的限制。舉例而言三星電子公司每年都會用盈餘注銷股份,以提升股價。第二,關于英美的制度也有借鑒,但從公司法架構的角度則主要是借鑒了德日的經驗。美國的公司法理基于合同觀,更多适用個人法的原理,而大陸法系則主要适用團體法的原理,英美法制度的引進會存在很多适用上的問題。第三,韓國賦予董事會很大權力,一般股東利益受損的情況比比皆是。所以,如果因為董事會的決策行為而不公正,則NGO組織會提出很多問題。則作為企業的控股股東,與NGO組織的立場是尖銳對立的。

最後,吳日煥教授對本次論壇的内容進行了總結,金淳錫教授在本次講座中為參會師生講授了韓國商法中自己股份處分相關制度,對于自己股份處分的法理交代非常系統全面,提供了豐富的信息,激發了聽衆的思考與共鳴,為我國商法學研究者今後的研究提供了很多啟發。

三個小時的講座,在與會師生的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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