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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經濟法學院舉辦“法律适用技術——以德國侵權責任法為例”學術講座

作者: 發布時間:2020年11月25日 08:50 閱讀數:


20201119日下午,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法律适用技術——以德國侵權責任法為例學術講座在海澱校區科研樓B211會議室成功舉辦。

Marco Haase教授主講)

本次講座的主講人為德國國際合作機構(GIZ)中德法律合作項目主任Marco Haase教授,主持人為民商經濟法學院民法研究所所長劉家安教授,評議人為吳香香副教授和申海恩副教授。本次講座語言為德語,葛平亮副教授擔任翻譯。

(劉家安教授主持)

講座伊始,劉家安教授對于Marco Haase教授再次來院舉辦講座表示熱烈歡迎,表示期待講座能夠拓展同學們的學術視野,進一步增進同學們對于鑒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理解與掌握。

講座中,Marco Haase教授首先就講座主題進行了概括介紹。他認為,達成一個公平、公正、可預測、透明和可理解的判決,不僅需要編撰法律,亦需要對成文法的準确适用,法律适用方法在達成理想判決的過程中發揮着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該方法本身仍然存在着對于未确定的法律概念、對評估、對事實、對證據的争論,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而後,Marco Haase教授介紹了法律适用方法——涵攝法。他介紹,羅馬法上并不存在“請求權”的概念,羅馬法上的“actiones”(複數的訴訟)是指訴訟種類。而請求權是一項要求一個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某一請求權的法律基礎是一項規則。

其後,Marco Haase教授引入一個侵權案例,使用前述方法論進行分析,同時介紹了《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的侵權損害賠償義務、第831條的事務輔助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義務、第280條的債務人違反債之關系的損害賠償義務、第241條的債務人基于債之關系的義務、第276條的債務人過錯等條款,并進行解析。

演講結束後的互動提問環節,針對同學們提出的關于法律适用的問題,Marco Haase教授一一耐心作解,加深了同學們對法律适用方法論的理解。

(吳香香副教授評議)

在評議環節,吳香香副教授首先針對講座内容表達了個人感想,并提出兩個讨論問題:首先,對請求權基礎的檢視,是否應當先考察合同法上的請求權基礎,而将侵權放在後面的位置?其次,不作為侵權的檢視需要有作為義務為前提,如果有作為義務而沒有作為,本身即意味着過錯,是否還需要單獨再考慮過錯的檢視?Marco Haase教授認同應當先從合同請求權開始審查,案件中首先審查侵權請求權隻是突出德國法在解決這個問題上的曲折之路和特殊之處;對于第二個問題,Marco Haase教授認為作為義務是一個客觀要件,而過錯具體到具體的個人,故應當審查。劉家安教授随後進行了補充。他認為,關于是否需要額外審查過錯要件的問題,需要明确安全保障義務是一個客觀要件,過錯是一個主觀要件,主觀要件需要具體化到具體的人,因此需要進行分開判斷。

(申海恩副教授評議)

第二位評議人申海恩副教授則結合中國《民法典》的規定對講座中所涉及的案例,從比較法的視角進行了評議。他指出,和德國法未明确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不同,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明确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使得請求權基礎的檢索得到了極大簡化。但與此同時,我國《民法典》極強的問題針對性,會導緻潛在地存在涵攝範圍不足、面對可能發生的新案型無法适用法律的風險。另外,我國法上關于用人者責任的規則,也存在類似的問題。

講座的最後,劉家安教授總結發言,代表全體與會師生向Marco Haase教授帶來的精彩演講表達了衷心感謝并贈送講座紀念品。伴随着熱烈的掌聲,此次關于法律适用技術的講座圓滿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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