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7日下午,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請求權基礎案例分析法系列講座——以鑒定式和法庭報告技術為重點”第三講在學院路校區教學圖書綜合樓0112教室成功舉辦。本次講座的主題是“鑒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精講——以侵權法案例為重點”,由德國國際合作機構(GIZ)中德法律合作項目主任Marco Haase(漢馬可)博士講授,GIZ中德法律合作項目法律顧問範西蒙博士翻譯,民商經濟法學院缪宇副教授與談。參與講座的有來自我校各學院的師生和北京建築大學的教師。
(Marco Haase博士主講,範西蒙博士翻譯)
本次講座以經典的“高空抛狗”案例展開,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被侵權人分别對狗的管理人、狗的所有人和房主的請求權,第二部分為責任競合和責任承擔問題。
在第一部分中,Marco Haase博士在重溫了鑒定式分析方法的步驟後,分析了被侵權人對狗的管理人分别基于《民法典》第1165條、第1245條和第1253條而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并表示三者的競合應按照特殊法優先于一般法的原則處理;之後,Marco Haase博士依次分析了被侵權人對房主分别基于《民法典》第1165條和第1253條而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被侵權人對狗的所有人分别基于《民法典》第1165條、第1245條、第1192條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分析過程層層剝繭,條理清晰。Marco Haase博士認為,從規範目的的角度來看,可以考慮将作為動産的“動物”等同于《民法典》第1253條意義中的“物”,從而,《民法典》第1253條的建築物擱置物、懸挂物墜落、脫落緻人損害責任可以适用于動物墜落的緻害責任。跟随着主講人對每一個請求權基礎檢索的步伐,聽衆們接受着一次次鑒定式分析方法的洗禮。
在第二部分中,關于責任承擔,Marco Haase博士分析了狗的所有人依據《民法典》第1250條對狗的管理人享有的追償請求權,并結合好意施惠規則對狗的所有人和狗的管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做了分析。此外,Marco Haase博士還讨論了狗的管理人對房主基于《民法典》第1253條第2句而享有的追償請求權。其中,Marco Haase博士依據一般過錯責任的規定明确舉證責任的承擔,以确定在案件事實真僞不明時,合理分配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缪宇副教授與談)
在與談環節,缪宇副教授首先對Marco Haase博士的精彩講授表示感謝。缪宇老師梳理了本案可能的請求權基礎,并對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的競合、《民法典》第1253條能否适用于動物墜落緻害事件、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的判斷标準、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的認定及其責任承擔等問題做了詳細講解。尤其是在談及“動物管理人的認定”時,缪宇老師介紹了學界的多種觀點,并嘗試通過侵權責任編一般規定和類推适用危險責任規則兩種路徑讨論數個義務人的責任承擔問題。
随着持續三個多小時的精彩講座接近尾聲,系列講座前三講——鑒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講授也在聽衆們的熱烈掌聲中落幕。系列講座的後三講——法庭報告技術(Relationstechnik,又譯關系分析法/關聯分析法)即将于2021年6月3日、10日和17日舉辦,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