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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基礎案例分析法系列講座第四講“法庭報告技術導論”成功舉辦

作者: 發布時間:2021年06月07日 15:28 閱讀數:


202163日下午,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請求權基礎案例分析法系列講座——以鑒定式和法庭報告技術為重點”系列講座第四講在學院路校區教學圖書綜合樓0101教室舉行。本次講座的主題是“法庭報告技術導論”,由德國國際合作機構(GIZ)中德法律合作項目法律顧問、前法官、前檢察官Norbert Feige(費舸)先生主講,GIZ中德法律合作項目法律顧問範西蒙博士翻譯,民商經濟法學院吳香香副教授與談。參與講座的有來自我校各學院的師生和北京建築大學的教師。

從這次講座開始,本系列講座由鑒定式案例分析方法轉入法庭報告技術(Relationstechnik)的講授。鑒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是教學中傳授的請求權基礎方法,主要是訓練學生就給定事實尋找相應的規範依據,略去了對案件事實的審查與認定,可以說是簡化版的請求權基礎思維。法庭報告技術,又譯關系分析法、關聯分析法,是訴訟實戰中完整的請求權基礎方法,早在19世紀即為德國民事法院所采行,其核心是借助請求權思維引導裁判者獲取案件事實、确定法律适用的小前提。可以說,鑒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庭報告技術的方法基礎,法庭報告技術是鑒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高階版。           

                       

          

Norbert Feige先生主講

本場講座的主講人Norbert Feige先生曾在德國希爾德斯海姆市和柏林州法院的政府刑事犯罪/檢察第二工作組擔任檢察官,亦曾在施塔特哈根地方法院、哈麥勒地方法院和比克布克州法院擔任法官,并且曾在坦駐桑尼亞、阿富汗、柬埔寨等國從事法律鑒定、法律顧問等工作,具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深谙法庭報告技術之運用。

本堂導論課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紹法庭審判的充足性階段、相關性階段和證據階段;第二部分是以具體案例展示以上階段如何運作。


(講座現場)

講座伊始,Feige先生以幽默的語言,借質能方程式闡明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區别,并引入法庭報告技術的本質是一種關系分析方法。

在第一部分,Feige先生介紹了德國的法庭審判分為五個階段,分别是:事實分類階段、可受理階段、充足性階段、相關性階段和證據階段。他解釋,法庭報告技術是在确定請求權基礎後,用鑒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分别審視原告事實主張對其請求成立的充足性和被告事實主張的相關性;在證據階段,則重點關注原被告提出的有争議的事實。在講到法官對證人證言的有理性和可信性判斷時,Feige先生認為,有理性受到諸如細節的豐富程度、與其他證言的符合度等影響;可信性則受證人在案件中的個人利益、與另一方當事人的關系、手勢以及面部表情等因素的影響。

在課間,Feige先生還與在場師生們就中德“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差别進行了探讨。

在第二部分,Feige先生以幫工人在幫工中将被幫工人的電腦損壞産生的糾紛為例,演示了法庭報告技術的具體運用。首先,Feige先生以提問方式逐步明确了本案中争議的事實有被絆倒處的台階狀态、電腦的現值以及幫工造成的損害應否賠償。在充足性階段,Feige先生帶領同學們分别檢索了基于《民法典》第929條第1款第2句的無償委托、第1165條和第1184條的侵權而産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其中,在分析無償委托而産生的損害賠償時,Feige先生認為本案中幫工人不存在受類似委托合同約束的意思表示,故本案不存在合同,僅僅是情誼行為,故第929條的損害賠償責任不成立;在分析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時,Feige先生認為雖然符合侵權構成要件,但該案理解為存在默認的責任限制更為合理,最後得出被告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結論。


(吳香香副教授與談)

在與談環節,吳香香副教授對Feige先生的精彩講授表示感謝,并簡明扼要地道出法庭報告技術最鮮明的特點為法律審查先于事實審查,即法官并非先确定案件事實,而是直接進行法律審查。吳香香副教授補充,法庭報告技術分為多種類型,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會進入證據階段,需根據原被告是否通過法律審查來決定審查階段繼續與否。本次的案例的分析在原告的充足性階段即告結束,屬于法庭報告技術的其中一種類型。接下來的兩場講座将介紹其他類型。持續三個小時的講授在師生們的熱烈掌聲中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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