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下午,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請求權基礎案例分析法系列講座——以鑒定式和法庭報告技術為重點”系列講座第五講在學院路校區教學圖書綜合樓0102教室成功舉辦。本次講座的主題是“法庭報告技術中的證據評價——以買賣合同為例”,由德國國際合作機構(GIZ)中德法律合作項目法律顧問、前法官、前檢察官Norbert Feige(費舸)先生主講,GIZ中德法律合作項目法律顧問範西蒙博士翻譯,民商經濟法學院歐元捷副教授與談。參與講座的有來自我校各學院的師生和北京建築大學法律系的教師。
(Norbert Feige先生主講)
本次講座以一則買賣合同糾紛展開,在案件分析開始前,Feige先生引領大家明确了本案中原告主張事實、被告主張事實、注意事項以及有争議的事實和無争議的事實。
按照充足性階段、相關性階段和證據階段的順序,Feige先生帶領大家依次展開本案的分析。
首先,在充足性階段,Feige先生按照鑒定式分析方法,明确了原告可能基于民法典第626條為法律基礎向被告請求支付價款和受領标的物。之後,Feige先生逐項分析了原告主張的事實是否符合要約和承諾的要件以及合同是否有效,從而得出中間結論——該請求權成立,且不存在請求權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例外情形,請求權亦可行使,故原告為其請求提供了充足的事實主張。
在判定原告的事實主張的充足性足以使其請求成立後,法庭審查進入相關性階段——判斷被告事實主張的相關性。Feige先生從被告是否存在受要約約束的意思、合同是否可撤銷以及撤銷後的損害賠償責任三方面展開分析。其中,在對訂購單性質的理解上存在主客觀兩種含義時,Feige先生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42條意思表示解釋規則,應當遵守客觀原則進行解釋以保護交易方的信賴。在檢索是否存在撤銷事由時,Feige先生從原告方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欺詐兩方面分别予以讨論。其中在理解原告傳達人的意思時,同學積極提問并發表個人觀點,針對傳達人的認知及意思能否歸于原告這一問題與Feige先生進行了深入探讨。
在得出被告的事實主張具有相關性後,法庭審查進入證據階段——判斷證據是否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供。Feige先生以師生互動的方式對被告方提供的證人證言展開分析,通過對證人證言的相關性和可靠性進行評估後,得出該證據并不确鑿可信。依此,法官将根據原告的請求作出判決。分析過程層層遞進,邏輯嚴密。
(歐元捷副教授與談)
在與談環節,歐元捷副教授對Feige先生的精彩講授表示感謝,并對客觀證明責任分配、主觀證明責任分配以及證明标準作出深入講解。歐元捷副教授談到,在原被告雙方欲通過同一證人來證明利己事實時,應分析相應要件事實的客觀證明責任由誰承擔。因為本案被告承擔抗辯事實的客觀證明責任,故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講座現場)
本次講座運用法庭報告技術對案件層層深入地分析,師生們獲益匪淺。持續三小時的精彩講座在全場師生的熱烈掌聲中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