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國際交流 > 涉外講座 > 正文

請求權基礎案例分析法系列講座第六講“法庭報告技術精講——以借貸和擔保為例”圓滿落幕

作者: 發布時間:2021年06月24日 08:43 閱讀數:


2021617日下午,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主辦的“請求權基礎案例分析法系列講座——以鑒定式和法庭報告技術為重點”第六講在學院路校區教學圖書綜合樓0102教室舉行。本次講座的主題是“法庭報告技術精講——以借貸和擔保為例”,由德國國際合作機構(GIZ)中德法律合作項目法律顧問、前法官、前檢察官Norbert Feige(費舸)先生主講,GIZ中德法律合作項目法律顧問範西蒙博士翻譯,民商經濟法學院民法研究所所長劉家安教授主持并與談。參與講座的有來自我校各學院的師生和北京建築大學的教師。

Norbert Feige先生主講,範西蒙博士翻譯

講座伊始,Feige先生先以随堂案例測試的形式,對于大家過去一段時間的學習情況進行檢測。

本次講座以一則涉借貸和擔保的合同糾紛展開,按照法庭報告技術的步驟,重點分析充足性階段和相關性階段。開始分析前,Feige先生指出,在處理涉及原被告為多數人的案件時,要對各個涉案主體分别梳理及審查。

在充足性階段,因本案涉及三個被告,故Feige先生對于原告對三被告的請求權基礎分别予以明确,并依次審查了原告的事實主張是否滿足充足性。

在審查原告針對借款保證人一方的訴訟請求是否滿足充足性時,Feige先生以《民法典》第688條為請求權基礎,按照請求權是否産生、是否消滅、是否可實現的鑒定式分析方法,層層推進,抽絲剝繭。在分析債權轉讓是否導緻原告對保證人的請求權消滅時,Feige先生對于舊的司法解釋與新《民法典》沖突時如何适用法律進行分析,認為舊的司法解釋在沒有被廢除時應當依然作為民法典的特别規定優先适用,得出本案應當根據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時“擔保合同中關于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的規定,認定保證人仍需對被轉讓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在講授過程中,有同學對《民法典》第696條和第545條的關系提出疑問。Feige先生通過區分兩個法條的适用主體,簡明扼要地作出了回答。而後,在審查原告針對保證人的母公司一方的訴訟請求是否滿足充足性時,對于保證人在債務存續期間内将其資産全部轉移給母公司是否構成“刺破公司面紗”這一問題,Feige先生與同學們進行了深入讨論。

在相關性階段,Feige先生主要針對保證人主張的事實進行了檢索,因該被告未能列舉出有關其主張的具體事實,故被告不能證實自己的主張。

(劉家安教授與談)

在與談環節,劉家安教授向Feige先生和範西蒙博士就其對講座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謝,也祝賀參加本系列講座的師生順利完成培訓。在談到該案件時,劉家安教授提出,《民法典》667條屬于描述性規範,不宜作為請求權基礎,以《民法典》675條替代本案的請求權基礎更合适,并對債權轉讓需經保證人同意這一規定的意義分享了自己的見解。

(講座現場)

講座的最後,Feige先生代表德國國際合作機構中德法律合作項目對本次活動的主辦方、參與的全體師生表示感謝。至此,為期一個半月、共計六講的請求權基礎案例分析法系列講座在熱烈的掌聲中圓滿落幕。

      本年度的系列講座是2019年學院舉辦的“請求權基礎系列示範課”之進階,繼續邀請德國專家主講,“原汁原味”親授請求權案例分析法,并緊密結合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由學院中方師資與談。系列講座前三講為鑒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以《民法典》新規範适用為重點,遵循由單一案例至複合案例的路徑,漸次深入;後三講為法庭報告技術,包括導論、證據評價與案例精講,系統講授裁判者在訴訟實戰中如何借助請求權思維引導獲取案件事實、确定法律适用的小前提。尤其對于法庭報告技術的系統講授,在全國高校法學院中首開先河,在學界引起諸多關注。


分享到: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