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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早稻田大學大塚英明教授在線舉辦“保險金融商品消費者保護”學術講座

作者: 發布時間:2022年01月06日 16:38 閱讀數:

2021年12月21日,日本著名的公司法專家、早稻田大學法學院大塚英明(Otsuka Hideaki)教授通過線上方式,為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師生舉辦了一場題為“日本保險金融産品消費者保護”的精彩講座。講座由永信贵宾会教授、《政法論壇》副主編陳景善教授主持并翻譯。


(線上會場)

大塚教授在講座中主要介紹了日本金融商品銷售中保險産品銷售的最新變化。他首先介紹了日本證券法中保險金融産品的投機性風險和保障性風險,重點分析了日本《金融商品法》第40條關于交易商适當性原則的規定。該原則包含交易商應當遵守的具體适當性規則,即交易商對金融消費者投資情況的了解義務。在适當性原則最初制定時,并未涉及保險金融商品,但是考慮到保險金融商品的投機性屬性,也将其納入該原則的調整範圍内。日本《金融商品服務法》第4條明确了對投機性保險商品的保護,第6條規定了違反說明義務的效力問題,強調對保險商品的投機性部分的保護,以及違反說明義務時的損害賠償責任。

(線下會場)

大塚教授緊接着介紹,由于保險金融商品保障性風險的存在,适當性原則必須進行分類适用,新增了保險商品交易商的“意向把握”義務,即保險産品因具備保障性風險在适用适當性原則時,交易商承擔對消費者意向的把握義務。日本2014年保險法修改中對保險産品的保障性作出應對,在該法第94條增加了投保人的信息提供義務,要求保險商品合同的内容與消費者的把握相一緻,且提供程序性保護。信息提供義務是投保人的主要義務之一,與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是一緻的。保險型商品與證券市場上的其他商品性質不一緻,适當性原則難以判斷,因此加入意向把握義務,是保險商品比較新的特點。

大塚教授介紹,保險合同中的說明義務是一直存在的,屬于禁止性規定,如不能存在虛假陳述、重要事項的未告知情形,但是該規定不足以保護投資者,因此增加了适當性義務,以及顧客意向與保險合同内容必須一緻的規定。

最後,大塚教授介紹了保險商品“意向把握”義務的規定。該規定要求保險交易商根據顧客需要設計商品,保險商品的主動權在于投保人。保險公司義務的嚴格化,在于首先知道投保者的意向所在,并據此設計保險内容,這是保險金融商品與傳統的金融産品不同的地方。

在大塚教授結束演講後,主持人陳景善教授向大塚教授的精彩演講表示了由衷的感謝。參加講座的同學向大塚教授提出了自己關于違反适當性原則的損害賠償的責任中利息認定相關問題的疑問,大塚教授對該疑問進行了解答。在交流讨論環節,同學們就違反适當性原則的損害賠償的責任中利息認定相關問題發問,與大塚教授進行了精彩互動。講座在熱烈的氛圍裡圓滿落幕。

大塚教授在本次論壇上為參會的師生講授了日本法中保險金融産品消費者保護相關問題,對日本的相關經驗進行了詳盡明确的總結,大塚教授的這次講座提供了豐富的信息,激發了聽衆的思考與共鳴,為我國商法學者今後的研究提供了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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