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慶祝巫老師80壽辰的賀壽文章)
夏吟蘭 鄭廣淼郝佳
巫昌祯,法學家,永信贵宾会教授、特邀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第七、八、九屆全國政協委員,第五、六、七、八屆全國婦聯執行委員。
“昌言能拜,祯祥自來”,巫昌祯教授的名字出自《康熙字典》。巫教授自幼聰慧好學,尤擅作文。後考入朝陽大學攻讀法律,自此走上法學之路。從朝陽大學到人民大學再到後來的政法大學,半個多世紀的風雨曆程,成就了一代法學名家。
巫教授是改革開放後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的奠基人之一,是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的創始人之一,在她的領導和推動下,中國婚姻家庭法學進入了學科發展的全盛時期。巫昌祯教授求真務實的學術觀、價值觀和關注社會、關注民生的研究态度影響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律學人;注重實際、穩步創新、精益求精的科研精神和五十餘年的筆耕不辍使得巫教授不僅為婚姻家庭法學研究領域貢獻了衆多高品位、有價值的學術成果,更重要的是,這些成果大都為我國立法所借鑒吸收,直接影響并推動了我國婚姻家庭法的發展和進步。
一、求真務實的學術觀
巫教授從五十年代中期就已經确立了“務實”的治學态度。無論是在教學過程中,還是在法學研究過程中,巫教授一直強調要從實踐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正是這種治學态度,使得巫教授的研究一直走在我國婚姻法學界的前列。
1、注重調查研究,在實踐中發現問題
談及巫教授對調查研究和生活實踐的重視,不能不提及巫教授早年的兩次重要調研活動。
1955年,25歲的巫昌桢參加了當時由彭真同志負責的民法典起草活動,成為起草小組年輕的一員。其間分赴廣東、上海、武漢等地參加了三次立法調研,雖然由于曆史的原因,這次立法活動不幸夭折,但對巫教授而言,這無疑是一次絕佳的接觸實踐的機會,通過立法調研,她掌握了大量的實際案例和一手資料,為以後的教學和科研積累了豐富的素材和經驗。
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全國範圍内“建立人民法庭”的調研活動,巫教授參加其中,深入東北三省進行實地調研。此次活動對巫教授的影響是終身的,巫教授重視客觀實際情況、重視調查研究、理論聯系實際的科研與教學風格自此形成——“在實踐中,我掌握了大量豐富的實際材料。從那時起,我就養成了理論聯系實際的作風,在以後幾十年的教學工作中,始終堅持和發揚了這種作風,從而形成我講課的風格。”
巫教授始終堅信:沒有實踐的理論是空洞的理論,沒有理論指導的實踐是盲目的實踐。她認為,婚姻法所調整的内容是婚姻家庭關系,是真真切切的與每個人都要發生關系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因此,無論是教學還是科研,都不能脫離客觀實際。隻有從客觀的實際情況出發,才能發現問題,并有針對性的解決問題。那種僅僅是閱讀各種文獻資料,甚至閉門造車的做法在婚姻法研究過程中,雖不能說要不得,但起碼不能占有主流。同樣,僅僅了解實際情況也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把實踐中遇到的情況和事實進行理論化和體系化。在研究過程中,要遵循宏觀與微觀相結合、靜态與動态相結合的原則,這樣才能更高的服務于實踐,解決生活實際中遇到的新問題和新情況。
除此之外,巫教授還認為,隻有進行了調查研究,熟悉了社會上的情況,我們所立的法,所治的學才有針對性,才具有目的性。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從群衆來,到群衆去”。也隻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與生活實際脫節的現象發生,也才能最終實現我們學法、知法、立法、執法的目的。
可以說,巫教授的這種最樸實,同時也是最重要的治學态度影響了幾代學人的成長。并深深浸透了巫教授一生的治學過程。早在上世紀六十年代初,當時的一些老幹部學生就對巫教授所教授的課程表現出很大的熱情,認為巫教授的課比較“活”,與他們所認識和感受的生活關系有關。并真切的感覺到原來法律也可以“有血有肉的”。
2、關注民生、求真務實
縱觀巫教授的學術觀點,關注民生、求真務實是其基本特點。巫教授認為,婚姻家庭關系有其固有的社會屬性,這個社會屬性是和道德、習俗、經濟情況有關的。在制定婚姻法以及其它與婚姻家庭有關的法律時,必須要考慮到這個特殊的情況。法律的内容,除了要剔除一些不合理的封建内容外,不應過分地為了表示學術權威或者彰顯學術觀點而标新立異,更不能因此與生活實踐脫離。“法律實踐”與“生活實踐”的脫離,不僅不利于法學的發展,也不利于普通民衆利益的維護。
這種脫離實踐、急功近利的現象和風氣長期存在于法學研究領域。對此,巫教授也是倍感擔憂,她曾多次對當下“複古”文風的盛行提出批評。她認為論文,尤其是法學論文應當言之有物,學術論文的真正價值在于反映真實現象、解決現實問題;學者的真正水平在于其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華麗的詞藻、拗口的句段并非作者學術水平的标志,更非論文價值的标識。
巫教授的這種求實的治學态度,在修訂1980年婚姻法的時候,得到了充分的彰顯。當時,對于我國男女法定婚齡的意見有三種:一種認為是男女18周歲就可以結婚;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規定男女都是25歲,以彰顯中國特色;第三種意見是巫教授所主張的意見,她認為考慮到我國人口數量的因素,婚齡太低不好控制人口數量,婚齡太高一是與實際的生活情況不符,二是于國外的立法差異太大。所以,婚齡規定為男22周歲,女20周歲是較為合适的。這個意見最終為我國婚姻法所采納。巫教授在回憶這段立法經曆時,認為雖然法律可以調整一部分生活關系,但是生活畢竟不是一塊可以随便搓揉的泥團,必須要考慮到生活的特殊性,也好考慮到普通民衆的接受程度。為了控制人口數量,實現我國特定的經濟社會目的,可以适當地提高婚齡,但必須要符合實際,而不能過分激進。溫和穩健的法律更容易被人接受,長遠來看也更容易被貫徹實施,立法的目的也更易實現。
3、學術研究應站在時代發展的前沿
時至今日,巫教授仍然保持着相當好的閱讀習慣,學術觀念和學術思維始終站在時代的發展的前沿。在修訂1980年婚姻法時,“解放離婚”是巫教授最為鮮明的觀點。巫教授在當時就認為,感情破裂就可以離婚,這應當是法院主要考量的因素。這個觀點與當時的“左”的“理由論”離婚觀點産生了較為激烈的沖突。經過不懈的努力與堅持,巫教授的觀點在婚姻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規定。
進入二十一世紀,我國的婚姻家庭狀況發生了不小的變化,巫教授認為,我國的離婚制度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感情問題不是法律所要調整的問題。用今天的眼光看,1980年的婚姻法關于離婚理由的規定,在用詞上有些不合适;其次,80年婚姻法雖然克服了左的觀點,解放了離婚制度。但是這不等于法律在鼓勵離婚。目前社會上“婚姻猝死”、“閃婚”等現象嚴重,這不僅動搖了婚姻家庭制度,也與社會主義的法律理念背道而馳。因此,需要對離婚自由進行修正與适當的限制,強調夫妻忠實義務。最終,巫教授的這個觀點反應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
巫教授雖然年事已高,但仍然堅持閱讀各種期刊、學術論著,仍然活躍在博士生的課堂和各種專題講座上。巫教授清晰的思路,理性新穎的學術觀點仍然影響着一代又一代的學子。
4、學術創新是學術研究的生命之源
對于年輕學者如何在學術上創新,巫教授有自己的看法。巫教授認為:學者創新至少有五個方面:
一是新的發現,發現新的問題。對于如何發現新的問題。巫教授認為,所有的學者必須要學會關注生活,不關注生活,就不能發現新問題。同樣隻有經過生活檢驗過的問題,才是真問題。否則,即使闡明再多的道理,也隻是空架子,對日常生活起不到任何的指導作用;
二是新的解釋;所謂新的解釋就是用前人沒有使用的方法或視角去闡釋或說明問題。例如,有學者用經濟分析的方法來看家庭和婚姻。這就是用新的方法來解釋已有的問題。就屬于新的解釋的一種。但對于新的解釋,我們還是要本着實事求是的态度,不能為了标新立異生搬硬造一套看似比較“玄”的東西。這樣的花架子在學術上是要不得的,而且也是不能長久的;
三是新的主張或新的觀點。新的主張和新的觀點主要是屬于理論上的創新。對于新的主張和新的觀點,巫教授的觀點是“大膽主張、小心論證”。對于言之成理、邏輯一緻的新觀點和新主張應當給予關注和支持,不能因為新的觀點與衆不同就一棍子打死,也不能因為是新的觀點與主流觀點不一緻就“畏首畏尾”;這都是學術創新上的大忌;
四是新的論據。新的證據是指在論述已有的觀點或者新觀點時使用了前人沒有發現、沒有使用過的證據;
五是新的對策。研究法學最終的目的是通過立法調整社會生活,通過法學研究提出新的應對社會情況的對策,不失為一種創新。這種創新在我國法制建設還較為落後的情況下,是很有實際意義的,是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的。
二、理性、獨到的學術觀點
1、對馬克思主義婚姻家庭法理論的思考
巫教授于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畢業于人民大學,當時學校的教學全部以蘇聯模式進行,一批蘇聯專家直接給學生授課。得益于此,巫教授大學期間就接受了比較系統的馬列主義基本理論和法學專業知識教育,對馬克思主義婚姻家庭法理論有着全面地認識與深刻的思考。
巫教授将馬克思主義婚姻家庭理論概括為四個方面:第一,揭示了婚姻家庭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第二論述了愛情是社會主義婚姻的基礎;第三,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原則;第四,指明了婦女解放的道路。在此基礎之上,結合中國的國情,巫教授進一步提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婚姻家庭的基本特征,概括為五個并存:一是自由婚和包辦婚、買賣婚、半自由婚同時并存;二是平等互愛的新型家庭和家長專制的封建家庭同時并存;三是社會主義婚姻道德和封建主義、資本主義婚姻道德同時并存;四是馬克思主義的婚戀觀念和非馬克思主義的婚戀觀念同時并存;五是婦女的平等地位和歧視婦女的舊傳統同時并存。這種對馬克思主義婚姻家庭觀系統精辟的概括和對中國現實國情冷靜理性的分析,為正确認識和适用馬克思主義婚姻家庭法理論,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及相關領域法學研究的發展提供了科學、有力的理論素材,推動了我國婚姻家庭法學的獨立發展。
2、對婚姻性質的揭示——婚姻是愛情的承諾
婚姻的性質問題始終是學界争論的焦點問題之一。在這一問題上,巫教授旗幟鮮明地反對極左的“政治基礎”論,同時亦不贊同單純地将婚姻物質化。她始終認為,愛情是婚姻的基礎,并進一步地提出婚姻應該是愛情的承諾。巫教授認為,婚姻是男女兩性基于愛情的法定結合。這是一種最普遍的、最美好的和最親密的社會關系。一對男女結為伴侶,既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如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又要符合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即要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法律上的規定和道德上的要求是一緻的。有無愛情是婚姻存、廢的前提。男女一旦結婚,就意味着一種承諾,這就是對愛情的承諾。愛是權利,也是責任,雙方都應該珍惜愛情、更新愛情,保持愛情的專一性。 巫教授的這一觀點,從人類的基本人性出發,不僅僅在理論上客觀地揭示了婚姻的性質,更為我國以和諧美滿的婚姻家庭為基本目标和價值取向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構建提供了法理基礎。
3、保持東方婚姻特色,繼承傳統美德,吸收國外有益經驗
作為婚姻家庭法學的研究者,巫教授一直以來都非常關注國内外婚姻家庭的發展狀況。她根據自己長期的觀察與思考,對國際社會婚姻家庭的演變曆程進行了概括總結,将其劃分為三個時期,一是家庭的全盛時代(上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彼時,二戰剛剛結束,人們在反對戰争厭倦戰争的同時,對重建家園表現出強烈的期望,向往美滿幸福的婚姻和家庭,渴求過安甯、溫馨的家庭生活。這一時期的家庭比較穩定,各國的離婚率起伏不大;第二個時期是家庭的衰敗階段(上世紀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性解放”“性革命”極大地影響了人們傳統的價值觀、婚戀觀,“幸福主義”“不幹涉主義”等享樂主義的觀點喧嚣塵上,西方社會面臨嚴重的家庭危機,巫教授将這種危機的具體表現總結為“五多”——獨身者多,非婚同居者多,離婚者多,私生子多,同性戀者多;第三個時期是回歸家庭階段(上世紀80年代中期至今),巫教授總結說,80年代以來,國外的婚姻家庭開始發生新的變化,這種新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抱怨、批判性解放帶來的危害,倡導嚴肅對待婚姻和貞節;一是向往傳統家庭,強調婚姻的責任和家庭的義務。
在對國際環境婚姻家庭發展潮流的冷靜觀察的同時,巫教授對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婚姻家庭的發展現狀與趨勢也有着清醒地認識與深入地思考。她認為我國婚姻家庭的發展現狀有四個表現:第一,自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國人民的婚戀觀發生了新的變化,一度流行的“重物型”的擇偶觀,開始向“重才型”“重情型”轉化,人們認為“人才”的價值高于“錢财”,精神因素優于物質條件。這種新的婚戀觀有益于家庭幸福、社會安定。第二,經濟的騰飛為家庭提供了較好的經濟條件,保證了家庭生活的穩定。第三,封建思想的影響仍然較深,早婚、重婚、納妾等封建婚姻有所回潮。第四,西方“性解放”“性革命”的不良思潮一定程度上也對我國産生了影響,試婚、同性戀等資産階級婚姻形式開始在我國出現。針對這些情況,巫教授提出要保持清醒頭腦,正确評價我國現階段婚姻家庭的狀況。她認為,我國的婚姻家庭雖有不足,但主流是好的,其發展趨勢也是令人樂觀的,面對封建思想和外來不良思潮的影響,我們應從中國國情出發,保持東方婚姻的特色,既要繼承我國的傳統美德和吸收國外有益的東西,又要堅持社會主義方向,排除各種不良幹擾,逐步完善有中國特色的婚姻家庭制度。
4、關于完善婚姻家庭立法的理論思考
時間進入二十一世紀,巫教授也已年近耄耋,但她仍然關注着婚姻家庭法的發展,從未停止研究和思考,她曾說:“時代在前進、社會在發展。家庭是社會的縮影。新的形勢必然牽動人們的婚姻家庭生活。因此,在新婚姻法頒布之後,我們還需要繼續關注和研究新出現的問題和趨勢,探索解決的途徑。”
首先,巫教授提出應當修改《婚姻法》的名稱。法律名稱應當根據調整對象的範圍來确定。婚姻法的名稱與調整對象不符,新婚姻法第1條規定“本法是關于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其調整範圍顯然是婚姻家庭關系,所以改名為婚姻家庭法更為科學、更為合理。
其次,巫教授提出應當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親屬制度。她認為親屬關系是最普遍的最親密的社會關系,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礎。增設親屬制度是完善婚姻法的一個重要方面。我國應當借鑒外國立法例,結合我國具體情況,依據男女平等原則,婚姻關系、血緣關系的聯系對此做出明确規定。
第三,巫教授認為我國現行婚姻法有關禁婚親的規定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應當對直系姻親、直系拟制血親通婚做出禁止性規定。她認為,禁止直系拟制血親通婚可以保護被收養人的利益,防止收養人利用權利圖謀不軌。禁止直系姻親間通婚,是社會倫理道德的要求,有利于社會風氣的淨化,也有利于子女後代的身心健康。我國婚姻法應明确禁止直系拟制血親、直系姻親間通婚。即使解除了上述關系的男女,原則上也應禁止通婚,但可設定豁免性規定。
第四,巫教授曆來反對不負責任的草率結婚、草率離婚,為了防止此類現象及其他形式違法行為的頻繁發生,切實保障一夫一妻制,她提出應當實行結婚公告制度,使有關的利害關系人或知情人在公告期間提出異議,這樣就可以避免和減少諸如早婚、近親婚、重婚等問題的發生,從源頭上防止違法婚姻,保證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的貫徹執行。
同時,巫教授還提出應當進一步地建立親權制度。她認為,親權是親屬法(婚姻家庭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目前我國婚姻法雖然有關于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的原則規定及父母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但極為抽象,所以應當建立以維護未成年人利益為主旨原則的親權制度。
此外,巫教授還在完善現有監護制度、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和非婚證子女的認領制度、建立家庭财産制度完善家庭撫養制度、完善現有離婚制度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思考、提出了具體的建議,推動了我國婚姻家庭法領域的研究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
三、經典的學術成果及立法貢獻
五十餘年的潛心研究、五十餘年的案牍辛勞、五十餘年天南海北田間地頭的實地調研、五十餘年的奔走呼号,巫教授不僅形成了自己理性獨到的學術觀點和風格,也為學術界貢獻了大量高品位、有價值的學術成果、著述、教材,更為重要的是,這些學術觀點和見解為我國立法所吸收借鑒,直接影響和推動了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發展和進步。
(一)學術成果
1、主持或參與的課題
(1)20世紀80年代初期,主持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六五”規劃項目《因性、戀愛、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導緻犯罪問題研究》的工作,擔任調研組組長,并執筆完成了調研報告。該課題的研究成果以内部出版的形式發行。該課題獲得了特别獎。
(2)20世紀80年代中期,參加了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有中國特色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研究。該項目由中國法學會主持。後由群衆出版社出版。
(3)20世紀80年代後期,參加了《中國法學四十年》項目的研究工作。該項工作由張友漁主持,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4)20世紀90年代初期,主持了中國法學會“八五”期間法學重點研究課題《婚姻家庭制度立法研究》,課題成果《走向21世紀的中國婚姻家庭》由吉林人民社出版。
(5)20世紀90年代中期,主持了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課題《計劃生育立法研究》。該課題未公開出版,由計劃生育委員會編輯成冊。
(6)20世紀90年代後期參加了“九五”課題《中國預防犯罪通鑒》,是婚姻家庭編的主編,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7)21世紀初,主持中國法學會課題《婚姻法執行狀況調查》,課題成果《婚姻法執行狀況調查》由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
2、個人的著作以及主編教材
(1)教材類
巫教授個人撰寫或主編或主編之一的有8種教材,如大學教材《婚姻法學》、《婚姻家庭法》《婚姻繼承法學》《家庭社會學》等;中央電大教材《婚姻法論》;最高人民法院業餘大學教材《中國婚姻法教程》;幹部教材《中國婚姻法講義》;中華律師函授中心的函授教材《中國婚姻法》等。這些教材在當時對于填補我國婚姻法教材的空白,推動婚姻法學的教育,普及婚姻法的基本知識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2)詞典類
巫教授主編或者合作的詞典總共有6類;如《現代民法實用詞典》由北京出版社出版,《中國司法大辭典》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中國法制百科全書》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百法釋例全書》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婦女和未成年人法律保護全書》由檢察出版社出版,《婚姻家庭詞典》由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出版。
(3)其他類
巫教授個人撰寫、主編或者副主編的各類著作總計有40多部。主要有:《家庭社會學》由永信贵宾会出版社出版;《婦女權益保障法學》由永信贵宾会出版社出版;《繼承法概論》由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婦女兒童法律講話》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說不完的話題》由中國婦女兒童出版社出版;《當代中國婚姻家庭》由中國婦女出版社出版;《家庭法律》由兵器工業出版社出版;《婦女權益保障法100問》由中國婦女出版社出版;《婦女權益保障法基本知識》由中國婦女出版社出版;《當代中國婚姻家庭問題》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外國婚姻家庭法彙編》由群衆出版社出版;《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由群衆出版社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以及實證研究》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新婚姻法百問》由中國婦女出版社出版;《新婚姻法學習讀本》由中國婦女出版社出版;《新婚姻法指南》由民族出版社出版;《與時俱進的中國法學》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我與婚姻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婚姻家庭法新論》由永信贵宾会出版社出版;《婦女權益的法律保障》由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老年人法律保護60講》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另外,還有《大衆法學》,全國人大内司委組織編寫的保障婦女權益的書籍、律師工作手冊等等。
巫教授多次出訪國外境外,先後赴日本、美國、澳大利亞、俄羅斯、瑞士、哥倫比亞、委内瑞拉、菲律賓以及我國香港、台灣地區等地,實地考察婦女、兒童問題,參加有關婦女、婚姻家庭方面的國際會議,進行學術交流,不僅為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界與國外、境外的學術交流搭建了平台,也展示了中國女教授、女學者的風采,她的學識和聲譽受到國外學者的盛贊與尊重。她為聯合國撰寫的《中國兒童的法律地位》一文,已譯成英文在聯合國文件中發表。
(二)立法貢獻
1、解放離婚
在法律上解放離婚,并将離婚與過錯相區分是巫教授在1978年修訂婚姻法時提出的觀點。這個觀點與當時“左”的離婚觀點有很大的區别。在當時修訂婚姻法過程中,巫教授認為,婚姻的基礎是愛情,締結婚姻應以愛情為基礎,維系婚姻也應以愛情為基礎。沒有愛情的婚姻是死亡的婚姻,解除這種死亡的婚姻無疑對社會、對家庭、對個人都是有益的,它符合社會主義的婚姻道德。感情破裂應當是離婚的理由,至于懲罰第三者以及其懲罰有過錯的配偶等問題,不應當是婚姻法所要解決的問題。這樣的認識無疑是具有前瞻性的,經過近30年的司法實踐,也巫教授的這個觀點被證明是符合實際生活狀況的。
世紀之交,巫教授又進一步地提出“關系破裂論”。她認為,任何法律都是以一定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感情是一種意識形态,屬于主觀因素,具有不确定的特點,法律很難認定,這就容易造成執法的随意性。隻有作為社會關系的婚姻家庭關系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從婚姻關系的内容來看,夫妻之間的感情并不是婚姻關系的全部,用感情破裂不能反映離婚的全貌,而婚姻關系破裂能夠解決這一理論上的缺陷。70年代末提“感情破裂論”主要是為了糾正“離婚理由論”的極左觀點,徹底實現離婚自由。現在看來,以婚姻關系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更加科學、更加符合實際也更具操作性。
2、推動計劃生育原則寫入婚姻法
計劃生育原則是1980年婚姻法中最矚目的一個規定。這個規定不僅在我國以往的立法中沒有體現,即使是在世界範圍内的立法中也是相當罕見的。當時反對計劃生育原則的觀點認為這個原則是與中國幾千年的傳統相悖的,不可能被人民群衆所認可。但是,巫教授會同其它幾位專家堅持了計劃生育原則,并最終使其寫入新修訂的(1980年)婚姻法。
巫教授認為:我國是一個人口衆多的大國,在舊中國,由于存在高出生率、高死亡率的特點,人口增長幅度不大。新中國成立後,出現了高出生率、低死亡率的新特點,從1949年到1997年近50年中,人口從5億左右猛增到12億左右。人口增長過快給我國建設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從當時的情況看,隻有限制生育,減少人口數量才能夠保證我國的長久發展,該原則涉及到了整個中華民族子孫後代的全體利益問題,應當在法律裡面明确規定。
3、将夫妻忠實義務寫入婚姻法
在2001年對婚姻法進行修訂的時候。針對社會上新出現的各種家庭婚姻問題,如“第三者”“包二奶”“婚外情”等,巫教授提出将夫妻忠實義務寫入婚姻法,要求夫妻雙方應當向對方互負配偶的忠實義務。
對于當時社會上對她“保守、落後”的指責和誤解,巫教授淡然笑之,她始終認為,愛情是婚姻的基礎,基于愛情而結婚就是愛的承諾。愛是權利也是一種責任,婚姻雙方都要對對方負責,珍惜愛情、忠于愛情、保持愛情的專一性,這是人們共同的願望。但是,愛情又是一種動态的感情,她處于不斷發展變化之中。如果雙方不再相愛,愛情已經消失,這時,離婚就是最明智的選擇。夫妻雙方都有選擇的自由,但是在離婚之前,不可做出不忠于愛情的事情,否則必然會傷害了對方,侵犯了對方的權利。從另一個方面看,我國還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原則,這是男女結合的最文明的形式,而夫妻間的互相忠實也是一夫一妻制的要求。按照這一原則,任何公開的、隐蔽的違反一夫一妻原則的行為,都是為法律所不容的。關于“第三者”,巫教授認為,“第三者”就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通奸、姘居的人。“第三者”的概念不能擴大,至于有的人互有戀情而沒有越軌行為(指通奸和姘居),這純粹是情感問題,是道德問題,而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婚姻法規定夫妻間有互相的忠實的義務,目的即在于提高婚姻質量,弘揚婚姻美德,從而促進家庭文明。
幾經努力,在巫教授以及其他諸位專家學者的堅持和推動下,夫妻間的忠實義務被寫入婚姻法,這個原則又一次填補了我國法律的空白。
4、率先提出追究離婚過錯一方的法律責任
早在上世紀80年代末,巫昌祯教授就提出“在因一方過錯而導緻的離婚案件中,應該追究過錯一方的法律責任”。巫教授認為,結婚是一種法律行為,男女雙方履行了法律手續後,就形成了一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既享有各自的權利,又負有對對方的義務,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是有法律明确規定的,對于不履行義務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巫教授解釋說:家庭成員基于自己的人格和身份關系享有和相互享有一定的人身利益,夫妻一方毆打、遺棄、虐待他方或不法限制他方人身自由等使他方身心健康受損或生活陷入困境的,夫妻一方因與他人通奸或關系暧昧緻使配偶間專屬的人身利益得不到實現、甚至導緻婚姻解體的,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巫教授進一步提出,追究離婚案件中有過錯方的民事責任,是以行為人有過錯為前提的,在此前提之下,追究過錯方責任時,應當施加懲罰性措施。“懲罰有過錯方”的原則對于分清是非、伸張正義、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會有積極意義。
二十年後,巫教授的這一在當時頗具前瞻性的觀點終于為立法所吸收,“離婚損害賠償”被明确規定在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中,标志着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初步建立,使我國離婚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
貢獻社會、服務人民是巫昌祯教授學術生涯的真實寫照,正如她自己所說:“我把一半的時間和心血給了學生和書,另一半給了社會和婦女。我是一名服務員,服務的對象是學生、婦女和社會。我的社會兼職有30多項,從不追求名利。我是在黨的哺育下成長起來的,有堅定的信仰,時代賦予我一種責任。‘人生的價值在于奉獻,生命不息,奉獻不止’,就是我的人生格言”。
“伏枥仍存萬裡心”“白頭雖老赤心存”,巫教授執著于她鐘愛的事業,為其癡迷、為其奉獻。芬芳天下的桃李即為明證!車載鬥量、汗牛充棟的研究成果和著述即為明證!共和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每一個前進的腳印即為明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