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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算法權力的界限與勞動倫理規則”成功舉辦——“名家大講堂”第40講

作者: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16日 10:09 閱讀數:

20211161830,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名家大講堂”第四十講開講。本次講座由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田思路教授作為主講人,講座主題為“雇主算法權力的界限與勞動倫理規則”。講座由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社會法研究所所長婁宇主持,同時邀請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趙紅梅教授,北京科技大學法學院張淩寒副教授、永信贵宾会沈偉偉副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閻天助理教授、北京大學社會學系陳龍博士後等多位嘉賓點評。

講座伊始,主持人婁宇教授對主講人及與會嘉賓進行介紹并表示熱烈歡迎,同時介紹了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舉辦“名家大講堂”的背景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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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宇教授介紹與會嘉賓)

講座随後進入主題演講環節。田思路教授首先講解了選擇本主題的原因、研究方法以及本次講座的主要結構。田教授指出,算法問題是進行勞動法研究的過程中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傳統的勞動關系判斷時,學者們主要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的角度來觀察,但随着算法的出現,這三類從屬性背後所隐含的技術從屬性逐漸顯現出來,發揮着更為重要的作用,此時如何在勞動從屬性的框架下對勞動者進行勞動法的保護和适用,就是勞動法學者面臨的重大挑戰。田教授主要從勞動關系的判斷、勞動者性質的認定等方面展開核心問題,将講座分為四個部分:首先從“算法捆綁”的角度進行問題的引出;其次講解技術要素在從屬勞動中的地位;再次從雇主管理權的角度對算法權力的形成與邊界進行闡述;最後則主要闡明算法權力下應當如何構建勞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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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思路教授主題報告)

在講座的第一部分,田思路教授以媒體此前對外賣騎手的報道引入,講述了外賣騎手在系統和算法管理下的困境,同時結合不同學者的觀點對算法本身的性質等進行了分析,并由此引出了“技術要素”和“算法權力”等核心概念,為後續三個部分的講解奠定了基礎。

在講座的第二部分,田思路教授着重對“技術從屬性”進行講解。田教授指出,勞動關系主要是建立在從屬勞動的基礎上,這些從屬性導緻了勞動者在民事平等契約形式下的實質不平等,這也成為勞動法的獨特法律性質。随着科技的進步和勞動形式的多元化,傳統的勞動從屬性本身存在逐漸弱化的趨勢,但随着算法等人工智能的出現,數字勞動下的勞動者反而被束縛得更甚,此時傳統從屬性的判斷标準在算法邏輯面前有些無能為力,不足以有效解決勞動者保護的問題,此時就需要突破人格、經濟、組織等從屬性的顯性要素,尋找背後更深層次的隐性要素,此時“技術從屬性”就會發揮更大的作用。這種技術從屬性表現為以算法為核心,構建企業發展的技術基礎和新型權力基礎,增加了雇主對勞動者的控制效率。

在講座的第三部分,田思路教授指出在勞動法領域,算法權力是雇主對勞動程序等加以規訓的權力。同時,田教授也指出就技術實質而言,算法本身應當是中立的,并沒有權力的屬性,但當算法嵌入企業生産經營中,并對勞動關系和勞資利益分配産生直接影響的時候,算法技術就成為企業的新型權力形态,成為雇主勞動管理權的數字構成,此時雇主對勞動者的控制範圍也有了較大的擴張。田教授進一步指出,算法是一把雙刃劍,其所具備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我們不應該先入為主,徑直給其貼上黑箱操作、不夠中立、不夠人道等标簽,問題的關鍵是要防止算法權力的濫用,雇主算法權力的邊界應當在于不損害勞動關系的實質性平等。

最後,田思路教授還結合域外的AI倫理規則,對算法權力下的勞動規則進行了建構,認為有必要建立由企業、雇主和勞動者三方以同等人數組成的企業勞動倫理委員會,通過集體協商程序就雇主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價值取向和倫理規則達成共識,并通過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加以規範。同時田教授指出,算法本身并不負有倫理義務,也不承擔倫理責任,因此雇主與勞動者的關系在通過算法表現時,勞動規則的倫理維度仍然是認識勞動關系的基礎,是限制雇主算法權力的社會評價要求。具體而言,勞動規則應當包括如下方面:一、尊重勞動者的自主性和人格性;二、尊重勞動者的知情權,在公平透明的情形下接受評價和監督;三、在算法指令的設計中禁止歧視,保證技術性的正當程序;四、雇主算法權力和算法義務相統一,防止雇主權力的濫用,以此形成勞動關系的平衡;五、禁止算法直接決定勞動者的重大利益,如降薪、處分、解雇等;六、重視勞動團結權的形成與作用,防止算法對勞動者團結權的幹擾。最後,田教授結合“美團”所進行的算法公開,回應了最初所提出的“算法捆綁”問題,認為勞動管理不能過度依賴算法的技術進路,要充分發揮算法勞動倫理的約束和指引作用,促進算法時代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

随後婁宇教授對田教授的講座内容進行了總結,并提出了一個問題:平台經濟是算法在勞動領域最典型的應用,在傳統勞動關系中,有人力資源管理的模式,算法的應用并不突出;而平台用工可以通過人工智能驅動的算法,直接指揮數以百萬計的騎手來完成工作,典型性非常突出。但是,平台用工是否屬于勞動法的調整範疇,目前來看存在不同的觀點。很多學者認為它并不是典型的勞動關系,而隻是介于勞動關系和普通的民事合作關系之間的一種關系。所以在規制這種關系時,是否需要在原來的勞動法框架下去分析和解決?這也存在一些争議,還需要更進一步探讨。

接着各位與談老師圍繞講座内容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趙紅梅教授與談時指出,首先,如果要談算法影響下的勞動規則,應當區分網絡平台用工和傳統的典型勞動關系用工。從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而言,對于傳統的典型勞動關系用工,使用算法不一定是必要的,也不一定是合理的,因為此時是按照勞動時間來給付勞動工資的,使用算法會加強勞動強度,加劇勞資對立;而網絡平台用工中,算法的使用具有必要性和天然的合理性,因為此時按單取酬,通過算法可以有效平衡平台和勞動者、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其次,從算法的中立性而言,目前社會更加關注它的“惡”,但事實上算法可以作為一種“善”的工具,例如可以通過自動下線等服務來實現勞動保護,也可以有效解決傳統中存在的就業歧視等問題。第三,關于算法在網絡平台用工中的可控性,雖然算法本身是一種技術,但背後仍然是平台企業,因此現在的問題不在于算法本身是否可控,而在于如何進行控制?現有的勞動法對此提供的解決路徑是非常有限的。趙教授進一步指出,首先應當從協議和規則的角度來控制,厘清平台企業和從業者之間的關系,要求平台企業和從業者之間建立直接的法律關系;其次,應當厘清規則和算法之間的關系,算法應當以規則為依據,下一步應建立機構或法律程序來審查平台的規則,以對規則的規制代替對算法的規制;最後,可以通過立法給平台企業設置規則,從而間接地對算法進行法律規制。另外,很多學者主張用勞動法對平台進行規制,對此趙教授指出勞動規章遠遠不能和平台企業的規則相提并論,平台企業所發揮的社會功能,以及政府對平台企業的規制,這些都突破了勞動法的傳統範疇。而且即便不将平台企業和從業者之間的關系認定為勞動關系,也未嘗不能對從業者實現更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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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紅梅教授進行與談)

張淩寒副教授與談時指出,算法帶來的很多問題仍然是傳統問題,隻是需要将傳統的規則在新的技術條件下重新進行确認和落實。當然,在生産要素數據化後,平台公司和從業者、消費者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變化,不僅消費者和勞動者是相對弱勢的,甚至監管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相對弱勢的,此時算法的規制也會成為一個新的問題。另外,傳統法律制度的設計都是以人作為對象的,而現在對象變成了算法,此時應當如何進行制度的設計?在未來我們對技術進行規制的時候,法律人、法律學者能做什麼?這也是後續需要進一步探讨和思考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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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淩寒副教授進行與談)

沈偉偉副教授與談時指出,從社會層面而言,平台企業的規模和體量是非常大的,此時其不僅是市場中的企業,而且是一個平台,甚至有可能是市場本身,此時也會帶來社會經濟秩序、國家安全等多方面的問題。從勞動法層面而言,算法權力不僅包括算法,也包括數據和算力,由此帶來的是平台非常強的控制權,這對監管者、勞動者都帶來了很大的挑戰。從算法層面而言,算法透明關系到消費者、勞動者的知情權,因此保障知情權非常重要,但算法透明并不意味着算法的可知,目前算法非常複雜,甚至出現了機器的自我學習功能,此時即便公開了算法,消費者和勞動者的知情權也未必能得到充分保障。而且機器在自我學習過程中作出的決策,其設計者也無法進行控制,例如AlphaGo可以通過學習戰勝李世石,而設計者顯然是不可能戰勝的,此時就産生了算法是否可控的問題。當然,我們仍然需要通過算法審計、算法問責等來滿足監管需要,通過知情權的充分保障來更好地對抗算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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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偉偉副教授進行與談)

閻天助理教授指出,算法本身并不會對勞動法的基本體系帶來颠覆性的沖擊,至少這在目前還不會發生,此時我們需要更多地在勞動法的框架下思考算法問題。今天的講座有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雇主權力,雇主權力是private right還是public power?在我國早期,企業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延伸,此時可以将其認定為public power,而目前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這是一種混合體,屬于private power。這樣的探讨有三個意義:第一,它可以更充分的證立我們勞動法作為社會法、作為第三法域重要組成部分的地位,從而為勞動法的獨立性和特殊性提供較好的證明。第二,它有助于我們提煉和反思勞動法的基本概念,例如何為勞動關系,何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何種關系等。第三,如果勞動法學能對private power做深入的研究,那麼對平台權力問題的解決會有所啟發,也有利于勞動法學科的主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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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天助理教授進行與談)

陳龍博士後指出,我們判定勞動關系其實很難,主要是因為我們對勞動過程的研究不夠,如果我們真正把握勞動過程的全貌,包括顯性的勞動過程和隐性的勞動過程,那麼我們會對勞動關系有更深刻的認識。目前資方的管理技術在不斷的提升,但是勞動者在反抗和争取權益方面處于極大的弱勢地位,這就需要我們更多地關注這一問題,通過勞動法矯正勞資關系。針對田教授的講座,陳龍博士提出了三個問題:其一,傳統三大從屬性面對算法有些失靈,由此需要引入技術從屬性,但是技術從屬性是否有助于勞動關系的認定?其二,傳統的三大從屬性本質上是勞動關系判斷的表象,是勞資地位實質不平等的結果,那麼為什麼不能從地位不平等的起源和本質來談這個問題?例如從生産資料所有權的角度來判定勞動關系?第三,算法背後是否會有一種算法自覺,或者算法的自主演變?如果算法産生了自身的邏輯,我們如何規制此種算法權力的濫用?而且從算法公開的角度來說,美團目前進行的公開是遠遠不夠的。算法的複雜性在于,我們一般認為算法是效率最優的,但是有時候平台似乎在利用算法實現資金的回流,從騎手身上賺取更多的隐性收入。那麼此時算法是為了效率最優,還是為平台牟利?這些都需要進一步加強算法的公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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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龍博士後進行與談)

婁宇教授對此評論認為,陳龍老師講的内容聚焦于勞動關系領域,卻是從社會學的視角切入來審視勞動關系,這對我們的研究至關重要。目前很多研究是通過法律解釋的教義學方法來進行,這并不能真正解決社會問題。傳統的法學研究,在面臨新興事物時,能夠提供的研究視角和方法非常有限,因為它隻能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解釋,因此很多法學研究隻能是後進的、被動的研究,而社會學的研究方法則具有前沿性,通過分析人的心理在制度誘導下産生的社會反應來解決實踐問題。婁教授認為技術從屬性的研究思路,并不是傳統的法學研究思路,而是在判斷生産資料的擁有者和使用者之間形成的從屬關系。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我們原本可以通過指揮權的路徑将其歸入人格從屬性的範疇,但此時我們仍然創造技術從屬性這樣的新思路,這似乎不像是法學的研究,而更接近于社會學或心理學的研究方式,但恰恰是這樣的研究方式才讓我們的認識更加全面和深入。

田思路教授對陳龍博士後所提的問題進行了回應。首先關于技術從屬性,田教授認為技術從屬性本身并不是三大從屬性之外獨立的從屬性标準,而隻會附着于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或者組織從屬性之上,隻是之前它一直處于隐蔽狀态,沒有得到重視,随着算法的發展,技術從屬性逐漸顯性化。因此我們在分析從屬性時,應把技術從屬性作為一個判斷因素。其次關于生産資料的問題,生産資料的占有和勞動力處于分離狀态,二者的結合建立了勞動關系,其典型表現形式就是傳統的勞動關系。在數字時代,會出現派遣、外包、平台等很多第三方介入勞動關系的情形,此時勞動力和生産資料往往不是直接結合,而是以第三方利益團體為媒介進行的間接結合。以此構建起來的勞動關系不是雇主和勞動者雙方之間的關系,而已經突破了傳統的方式。另外關于算法的中立性,田教授認為我們不能假定平台是“惡”的,而隻能認為雇主具有逐利性,應當予以限制。如果平台本身是對三方都有利的,隻是在現實情形下發生了關系的失衡,那麼就需要用法律或道德進行規制和矯正。如果沒有算法的時候,雇主管理權的行使是中立的,而有了算法之後産生了不中立的結果,那麼這是算法本身的問題;而在算法沒有出現之前如果雇主的管理方式也存在歧視等不中立的問題,那這就不是算法所帶來的問題,不能據以證明算法是“惡”的。

在本次講座最後的互動過程中,線上的其他老師和同學們提出了傳統勞動關系中算法是否必要、算法設計和運行過程中的歧視、對算法的規制本質上是技術規制還是對人規制、算法的善與惡等一系列問題,田思路教授和與談老師們進行了進一步講解和分析。

由于疫情和大範圍降雪影響,本次講座由教學圖書綜合樓0319教室改為線上舉行,雖然大家無法現場參與學習,但線上會議室的讨論氣氛依然熱烈,參會人數多達二百餘人,氣氛非常熱烈。講座的内容具有很強的前瞻性和深刻性,為各種觀點的碰撞提供了重要平台,對未來的學術研究也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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