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8日晚,民商經濟法學院“名家大講堂”第39講“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生态環境損害賠償領域的适用研究”通過騰訊會議成功舉辦。
本次“名家大講堂”由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孫佑海教授主講,由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王燦發教授主持。本次講座與談人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呂忠梅教授,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南大學法學院周珂教授,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汪勁教授,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會長、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曹明德教授,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武漢大學法學院秦天寶教授,以及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于文軒教授。本次講座吸引了校内外三百餘位專家學者和同學積極參與。
講座伊始,王燦發教授對主講人孫佑海教授和各位與談人、參會嘉賓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誠摯的感謝。
在演講環節,孫佑海教授首先詳細分析了生态環境損害、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生态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等關鍵概念,認為生态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是《民法典》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亮點。之後,孫佑海教授分别從适用主體、訴訟性質、賠償金性質和企業主體責任等方面,就目前學界反對在生态損害賠償領域适用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觀點進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礎上,孫佑海教授從回應習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嚴密法治觀的内在要求、我國生态環境保護法治事業的新發展、《民法典》納入生态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意義、生态損害賠償領域适用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制度建設現狀,以及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體現等五個方面,詳細闡述了支持生态環境損害懲罰賠償制度的理由和依據。孫佑海教授主張制定專門的生态環境損害救濟法,并對生态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賠償數額以及适用的限制條件等面進行了深入闡釋。他認為,在專門立法時機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可考慮先出台司法解釋,就懲罰性賠償在生态環境損害領域的适用作出規定。
在與談環節,呂忠梅教授、周珂教授、汪勁教授、曹明德教授、秦天寶教授和于文軒教授六位與談人從不同視角、不同方面就我國目前是否應在生态損害賠償領域适用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以及相關問題闡述了各自的觀點。主講人和與談人的精彩發言引起了與會人員的熱烈讨論。
最後,王燦發教授對主講人、與談人和線上與會的所有參會人員表示衷心的謝意,并宣布民商經濟法學院“名家大講堂”第39講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