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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經濟法學院經濟法研究所成功舉辦《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線上研讨會

作者: 發布時間:2021年11月11日 09:01 閱讀數:

2021年117日,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經濟法研究所舉辦了“《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線上研讨會”。來自所裡的九位專家學者和部分研究生同學一起參加了本次會議,分别是薛克鵬教授、劉繼峰教授、焦海濤教授、李蕊教授、張欽昱副教授、劉丹副教授、王磊講師、孫瑜晨講師。與會人員就《反壟斷法(修改草案)》的條文内容進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會議由焦海濤教授主持。

“總則”一章中,各位老師主要讨論了立法目的中加入“鼓勵創新”是否妥當、如何界定壟斷行為的範圍、如何完善新增的數據或算法利用條款、各條文順序如何調整以及是否需要将概念統一到一個條文之中等問題。劉繼峰老師和王磊老師認為,“鼓勵創新”的目标可能與經濟效率難以區分,也存在含義不确定的問題。多位老師都指出,行政性壟斷是否應當規定在“壟斷行為”的類型中需要仔細考慮。劉丹老師認為,修正草案第十條的兩款内容存在邏輯瑕疵,應當分開規定。劉繼峰老師提出,很多國家反壟斷法中都有專門的概念條款,通常放在總則很靠前的位置,這樣處理非常便于人們理解法律條文的含義。

“壟斷協議”一章,各位老師讨論了壟斷協議的概念完善、縱向價格協議的違法性标準、縱向非價格協議的細化、“安全港”制度以及壟斷協議豁免等問題。劉繼峰老師認為,在壟斷協議的定義中,應當明确“排除、限制競争”的具體含義,以及明确“協同行為”與“協議”“決定”的關系。薛克鵬老師提出,我國實踐中已經出現了較多的縱向非價格協議,如轉售地域和客戶限制,這次修法有必要将這類協議規定進去。焦海濤老師主張,設置“安全港”是必要的,但通常“安全港”僅适用于本身違法或核心限制之外的其他壟斷協議,因此有必要限制其适用範圍。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章,各位老師主要讨論了平台企業可能實施的新型濫用行為,并主張對利用數據、算法等手段限制競争的行為進行更細緻和更規範的規定。

“經營者集中”一章,各位老師主要讨論了新增的第37條,即特殊領域經營者集中行為的特别審查,以及經營者集中審查與國家安全審查的關系。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争”一章,各位老師主要讨論了授權組織的範圍、受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孫瑜晨指出,實踐中也存在規章授權的組織,它們實施限制競争行為也應當予以規範。薛克鵬老師提出,應當新增行政性壟斷行為中受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否則不足以對經營者形成有效威懾。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和“法律責任”兩章中,各位老師主要讨論了調查活動中如何保護相關主體隐私、如何處理違法所得、是否需要對行政性壟斷規定公益訴訟制度、如何理解多倍行政處罰等問題。多位老師都指出,不論對經營者實施的壟斷行為,還是行政主體實施的壟斷行為,都可考慮引入公益訴訟制度。

民商經濟法學院的多位研究生也參與了本次會議。

時隔13年,我國《反壟斷法》将迎來首次修改。這次修改堅持規範與發展并重,針對反壟斷法實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拟進一步完善反壟斷相關制度,加大對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據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正是在此背景下,經濟法研究召開了本次研讨會,各位老師積極行動,為反壟斷法修改建言獻策,同時擔負起參與立法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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