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日,由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舉辦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背景下的法律推定”學術研讨會在北京京儀大酒店會議中心第八會議室成功舉辦。來自北京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華東師範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央民族大學和永信贵宾会的學者基于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視角,圍繞法律推定的主題展開了深入讨論。
本次研讨會由民事訴訟法研究會會長、天津大學張衛平教授緻辭。張衛平教授指出,法律推定對于理論與實踐、實體法與程序法而言都是極為重要且複雜的問題,希望本次研讨會能夠結合實體法的規定,理清推定與其他相關概念的關系,從功能和正當性上把握推定的概念,并完善實體法中關于推定的規定。張衛平教授代表民事訴訟法研究會對本次會議的召開表示祝賀,并希望本次研讨會取得圓滿成功。
此次研讨會共分為兩個單元。第一單元由永信贵宾会邱星美教授主持,北京大學助理教授曹志勳老師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李昊教授擔任發言人。曹志勳老師發言的主題為“法律推定的概念與效力”,其圍繞法律上事實推定的概念、法律上事實推定與證明責任、法律上事實推定與事實上的推定之間的聯系與區别以及法律上事實推定的推定效果等四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深刻的闡述。在報告的最後,曹志勳老師針對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具體規範,提出了四個開放性問題,以增強民事訴訟法與民法學的互動。
在與談環節,永信贵宾会陳漢副教授和吳香香副教授對曹志勳老師的發言進行與談。陳漢老師結合其豐富的實務經驗對曹老師發言中所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說明,并對公證遺囑效力以及親子關系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吳香香老師針對曹老師發言中所涉及的具體條文予以細緻分析,提出當《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在框架上已經區分權益侵害與損害的前提下,在學界對責任成立因果關系與責任範圍因果關系劃分形成共識的基礎上,存在着于何種層次上可以進行推定的問題。
李昊老師就“《民法典》中的法律推定規則”進行了主題發言。其從民法學者的視角系統地對推定規則予以闡釋。根據李昊老師的觀點,《民法典》中的推定規範可以分為與證明責任規範相關聯的事實推定規範、推定存在某項權利或者存在某種效力的權利/效力推定規範以及意思表示的解釋規範。對于檢驗期間規定的規範屬性,李昊老師認為此條規範意在強調瑕疵擔保責任适用非常短的期間,故應将關注點落在瑕疵擔保責任的合理期限上,因而該條規範從本質上而言并非推定規範。
在與談環節,永信贵宾会紀格非教授和華東師範大學吳澤勇教授對李昊老師的發言進行與談。紀格非老師對民法典中法律推定的特點以及民事訴訟理論對法律推定的理解進行了說明。對于《民法典》第621條檢驗通知義務的規定,紀格非老師提出該條規範的問題在于立法目的與立法技術不相匹配,即試圖運用法律推定的技術實現促進交易的目的,并基于程序法視角針對《民法典》第621條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問題,包括履行了通知義務是否是主張瑕疵責任的條件之一、法官是否可以主動依職權适用第621條、是否可以允許買受人以其他證據證明标的物存在瑕疵、質量合格的推定對關聯案件可能産生的影響等等。吳澤勇老師從證據法的角度對通知義務的性質進行了解析。其認為《民法典》第621條的确存在立法目的與立法表達不相适應的問題。而學界關于通知義務性質的四種不同見解中,拟制說、推定說、請求權要件說在證據法上都存在無法克服的問題。若采抗辯說,需要修正立法表達,且對買受人而言過于嚴苛;若采意思表示推斷說,同樣需要修正立法表達,但實體法風險分配較為公平,證據法上簡化證明的功能也能夠真正發揮。 第二單元由永信贵宾会王娣教授擔任主持人,北京大學劉哲玮副教授和清華大學龍俊副教授進行主題發言。劉哲玮老師以“民事訴訟法中的法律推定規則”作為主題,其首先指出研究法律推定的三種不同路徑,在此基礎上對中國法上的推定進行分析,發現法條中“推定”“視為”“可以認定”的表述均能夠進一步劃分為權利/責任分配、事實認定方法、拟制規則以及證明力規則,并對事實推定和法律推定的共性與差異進行說明。劉老師呼籲法學研究應當化繁為簡,并認為應當更加關注中國司法實踐中推定的使用情況,以及由此産生的條件制約和程序保障。
中央民族大學唐勇副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助理教授吳至誠老師對劉哲玮老師的發言進行評議。唐勇老師對于事實推定的概念本身提出質疑,其認為事實推定本身是一個悖論,并對程序法與實體法中推定規則本身的區分,及其在價值排序上的差異予以明确。中國人民大學吳至誠老師則分享了包含信托法在内的英國實體法學者對于推定的理解。其圍繞“語言腐敗”這一關鍵詞,細緻探讨了法律推定與事實推定、可推翻與不可推翻這兩對概念。其指出,未來可以考慮将狹義的推定規則統一表述為“推定為”,将狹義的拟制規則統一表述為“視為”,以強化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預測性,并對推定和證明責任的分配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清華大學龍俊副教授的發言主題為“民法典時代登記的推定力規則”。龍俊老師首先指出,相較于程序法而言,實體法上更關注推定所引發的實際效果。在對公信力與推定力的含義進行清晰界定的基礎上,龍俊老師分享了登記的推定規則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來龍去脈。對于民法典中所設置的動産和權利擔保登記簿是否具有公信力或者推定力的問題,龍俊老師認為這種登記簿的公信力與推定力都應當弱化處理,原因在于登記推定力的有無與登記的形式、登記的審查模式具有緊密的關聯。最後,龍俊老師對《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61條第2款和《民法典物權編司法解釋》第2條進行了對比,提出在民法典時代應當根據登記的方式、審查力度等因素,對公信力和推定力予以具體考察。
永信贵宾会歐元捷副教授、史明洲老師、杜聞副教授對龍俊老師的發言進行了與談。歐元捷老師提出了針對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三點類型化分析。其認為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區别之一在于民法是向前看的,而民訴法是向後看的。民法中的權利推定之間存在差異,在考察權利推定效力時需要特别注意。同時,對于不同主體而言,《民法典》216條中權利規定的效力也存在差異。進一步需要思考的有關立法目的的問題在于,當實體法中推定已經對某一方特别有利的情況之下,程序法應當貫徹這種有利,還是應當矯正這種有利所帶來的具體的不公正。史明洲老師從龍俊老師的論文進行切入,認為民訴法與民法存在研究方法和研究風格上的差異,并針對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協調發展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杜聞老師對多位老師的發言進行了回應,并對《民法典》中法律推定與拟制的關系予以細緻分析。
最後,永信贵宾会韓波教授對此次研讨會進行總結。他對與會學者的到來表示誠摯的感謝,對本次研讨會的廣度、深度、力度予以充分的肯定,并指出未來應當從推定的功能、體系、類型、法律效果等方面開展更為細緻的研究。此次會議為程序法學者與實體法學者的互動創造了溝通交流的平台,亦對法律推定理論研究的深入發展有所助益。至此,“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背景下的法律推定”學術研讨會圓滿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