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以“新時代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為主題的“第六屆上證法治論壇”在上海舉行。此次論壇由上海證券交易所主辦,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和華東政法大學聯合舉辦。來自立法、司法、監管部門和高校、研究機構的專家學者以及市場專業人士一百餘人參加會議。活動現場,與會人士廣泛聯系立法、司法、理論和實務界的力量,發揮各自優勢,深入探讨新時代資本市場法治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和實務問題,為促進資本市場的法治建設邁上新台階獻計獻策。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我院副院長趙旭東教授在論壇上就公司法是否需要進一步改革,以及我國是否應當啟動公司法修改等問題發表主題演講。
趙旭東教授認為,公司法改革的第一個問題是公司治理。他指出,自己對此深有體會,一個體會是法律設計與實踐運行脫節,公司治理的法定權力配置與公司運行的實際權利分配脫節,法定的公司治理主體與實際決定公司治理效果的主體脫節。第二個體會是公司治理規範的指向錯位,着力點偏離。公司治理規範把關注點和注意力放在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形式上,而忽略了對實際影響公司治理效果主體的法律規制。公司法應當明确這些主體的法律地位,使其權利和義務相匹配,這才是改變我國公司治理最根本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關于資本制度改革。公司資本制度的改革力度雖然已經很大,但還有進一步修改完善的空間。這就是要與資本制度的放寬、門檻的降低相适應建立一套新的保證交易安全的債權人保護制度。
第三個問題是公司擔保制度的完善。公司法第16條規定擔保制度後,對這個條款的法律效力,以及違反第16條規定的行為有效還是無效,學界一直争論激烈。司法機關長期就這個問題進行探讨,多個部門的意見也難以統一。趙旭東教授認為,這個問題應該交由立法機關解決,明确相關規定,不要讓争論持續下去。
第四個問題是關于股票制度的修改。公司法當中有若幹涉及公司股票的規定,都是在傳統公司形态之下形成的規則。新時期的公司有新特點,特别是信息化、電子化、無紙化的交流形式已經普遍使用,公司法這方面的規則需要進行系統梳理。
第五個問題是股東大會制度的改革。這方面若幹制度需要調整。如網絡投票、表決權征集、類别股、股東大會最低出席比例等制度,很多時候已不能滿足證券市場、股份公司的需求。
第六個問題與風險投資、對賭協議相關的改革。目前,就對賭協議的效力問題,存在有效和無效兩種認識。問題的核心集中在公司法的兩個規則,一個是盈利分配規則與對賭協議中固定回報條款的沖突;另一個是股份回購條款與公司法關于股份回購限制的沖突。要解決這兩個問題,不應采取突破現行法律的方式,而是應對法律進行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第七個問題是公司決議無效和撤銷的問題。公司決議無效制度中規定的撤銷期間是兩個月,但因部分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并不通知股東,很可能導緻股東喪失主張決議撤銷的權利。司法解釋力圖彌補這樣的缺陷,但卻因司法越權的問題而未能實現。因此,期望未來公司法在修改時能夠徹底調整這一規定。
第八個問題是關于隐名投資的法律關系。隐名投資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投資結構,對于這樣的情況,由于我國公司法規定不成熟,司法解釋不得已作出相應的規定。但是,司法解釋不能完全取代公司法,這樣重大的問題還是應當通過立法加以系統規定和解決。
第九個問題是關于公司股東除名權的問題。公司股東的除名制度是公司法應有的制度,但我國公司法并未規定,司法解釋雖然對此作了裁判性規定,但也不能替代公司法對此的制度安排。
第十個問題是關于董監高法律責任。這是司法的重大問題,但公司法并未對董監高法律責任的承擔,特别是歸責原則作出明确規定。由此,監管機構在确定董監高責任時,到底是采取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存在理論上的争議。
趙旭東教授指出,關于公司法需要修改的問題歸納起來有四個方面:一是深層次改革,如公司治理制度;二是精細化改革,如公司決議撤銷、股東大會制度等;三是協同性改革,公司法修改要與證券法、司法解釋等保持同步和協調;四是現代化改革,以适應中國經濟電子化、信息化的實際情況。期待公司法的修改能夠早日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中國公司制度早日進入新的發展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