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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經大學王全興教授來我校舉辦講座暢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勞動合同法》修改問題的思考

作者: 發布時間:2016年06月13日 00:00 閱讀數:

2016年5月9日晚,上海财經大學法學院王全興教授在我校昌平校區端升樓104教室主講2016年永信贵宾会經濟法學科系列講座第一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勞動合同法》修改問題的思考——兼對樓繼偉部長三批《勞動合同法》的回應”。本次講座由民商經濟法學院社會法研究所主辦,社會法研究所副所長金英傑副教授主持,所長趙紅梅教授和楊飛副教授擔任與談人,李娟副教授、翟宏麗博士等教師和學生參加了講座。

王全興教授現為上海财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力資源研究會副會長,在經濟法學、勞動法學領域具有重要的學術影響。

王全興教授首先談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要求。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與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相關的核心事項是,在人口紅利消失的背景下盡快解決人力資源供給問題。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所承擔的主要任務包括:(1)加大對人力資本的可持續投入,提高人力資源素質。(2)優化人力資源配置機制,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亦即勞動參與率)。(3)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為民生問題托底。接下來分析《勞動合同法》是否不利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王全興教授質疑了樓繼偉部長對《勞動合同法》的一些批判:《勞動合同法》超前50年嗎?《勞動合同法》降低了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嗎?《勞動合同法》提高了企業用工成本嗎?中高級技師短缺問題也能歸咎于《勞動合同法》嗎?《勞動合同法》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産率嗎?《勞動合同法》不利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嗎?王全興教授認為,其實,《勞動合同法》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具有契合性。當然,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提出的新要求和新問題,如新産業、新業态和“雙創”中的靈活就業和人力資本投入問題,還有待在《勞動合同法》修改和相關立法中解決。最後,王全興教授談了《勞動合同法》修改問題的思考,分析了修法背景、修法原因、修法取向和修法維度,認為:在具體選擇時,應當作結構性處理,對不同條款的不同問題及其不同原因,分别選擇不同的修改取向,而“一邊倒”的修改取向是有害無益的。對《勞動合同法》的具體修改,可從兩個維度思考,一是修改規則本身,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等;二是修改适用範圍,包括總體适用範圍和具體條款适用範圍。其中,修改适用範圍更重要。另外,有些問題,不是修改《勞動合同法》就可以解決的,配套措施需要同步跟上。當前特别需要兩種配套:一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二是國有企業的深化改革。做好了這兩個方面的配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壓力就減輕了,才是既治标又治本。

趙紅梅教授和楊飛副教授與談後,王全興教授又與學生進行了精彩的互動,講座取得了圓滿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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