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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修改系列研讨會(三)召開

作者: 發布時間:2011年06月13日 00:00 閱讀數:

2011年6月11日,《民事訴訟法》修改系列研讨會(三)在我校研究生院圖書館學術報告廳召開。此次研讨會由中國法學會主辦,永信贵宾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協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周成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紀華,永信贵宾会校長黃進,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研究會名譽會長江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室副主任羅東川,《人民法院報》社長孫佑海,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宮鳴,中國法學會研究部主任方向,中國法學會法律信息部主任、《中國法學》副總編、教授、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常務副秘書長李仕春,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負責人張衛平,以及多位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實務界人士和全國各大高校法學院的教授、副教授等參加了此次會議。

開幕式由我校民訴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宋朝武主持,黃進、扈紀華、周成奎、江必新、江偉為研讨會做緻辭。黃進在緻辭中指出,這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将具有重大的曆史的意義,它将對中國的糾紛解決制度、社會矛盾化解機制産生直接而現實的影響。全面總結和評價1991年《民事訴訟法》施行以來的立法與實踐經驗,吸收世界上最先進的制度設計,并有若幹突破創新,是本次《民事訴訟法》修訂的重要課題。扈紀華在緻辭中指出,91年民訴至今做了若幹修改,從去年起我們又進行着民訴新一輪修改。這次研讨會應當載入史冊,因為正逢其實,對我們的立法起了很大的幫助。其次,這次修改有着多年理論研究的雄厚基礎,集中于老百姓關心的問題,主要把握公正與效率。尤其是效率問題,正所謂遲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周成奎在緻辭中指出,近年來民訴法協會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本次研讨會已經是第三次研讨會。前兩次研讨會的會議成果都被法工委認真研究讨論,對于民訴實踐會有很大的幫助。今天最高院、最高檢來了不少實務界人士,與會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一起讨論,是理論聯系實踐的體現。我們建設法治國家的路還很遠,希望民訴在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上有更大的推動作用。江必新在緻辭提出了有關民訴法修改的兩個觀點。第一,司法公信和公正是民衆的普遍願望,但公正與公信需要程序的科學和高度正當性才能予以保證,若程序無此保證,隻能起反作用。這樣的程序應該從實踐、經驗和訴訟法的固有理性中來。修改民訴過程中,一定要有不同的觀點之争,多年經驗告訴我們,隻有一種聲音的立法,往往會劍走偏鋒,在立法過程中人們往往肯定被采納的價值,但我也認為要重視沒有被采納的觀點的價值,避免一種傾向掩蓋另一種傾向。第二,訴訟法要有三要素,首先,符合訴訟法的基本理性和規律性;其次,一定要面對現實;再次,好的訴訟法應當注重價值平衡,處理好各個價值的順位,兼顧好公正與效率的關系,當事人自主處分和法院主導的關系,司法最終解決與多元化解決的關系,法安定性與糾正裁判錯誤的關系,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國家幹預的關系,尊重保護當事人訴權和防止訴訟權利濫用的關系。江偉在緻辭中指出,這次修改應當集中于群衆反應突出、法院工作突出的大問題。比如扈主任提到的調解難問題,但是諸如調解為先的情況要小心。我們應當思考,一個法律體系如果僅僅形成,但不在實踐中實現,那麼僅僅是法制而不是法治。在這種情況下,過分強調調解,會對法治社會的形成産生更大的沖擊。最近在實踐中有很多過分強調調解的觀點,這是很急迫的問題,不尊重事實,隻是一味求和,是經不起考驗的。1982年公布的民訴法過去曾受過不少的非議,認為職權主義色彩過重。對這個批評我持不同意見。作為當時修改的專家組成員,當時的制定采取了三結合方式----學者,法官和領導。但是其中起核心力量的是學者。在結合了各部門的報告後,應該說當時的民訴法是反映了實踐,體現了民意的。比如立案的七天期限問題。其次,我認為法院的主導權要處理好,正如江必新老師所說,法官要适當的控制程序。強調法院調查也是1982年民訴法的内容,雖然有些内容有些過頭,但這也是有一定曆史基礎的。像曆史上的清官海瑞保證的現場調查皆如此類,這是一個樸素的真理,也是對法官的要求,不能隻進行一個簡單的司法判斷。因為我們沒有西方的律師制度,很多實踐問題隻能要求法官,這是中國國情。因此82年民訴是符合中國國情的,之後兩次修改,一個原則沒有變,就是民訴的基本原則和框架不變。所以這次修改我有一個基本意見,我們現在的民訴法不是滿目瘡痍,不能夠全部推翻。不是改的越多越好,現行的民訴法基本的東西還是值得肯定的。

開幕式後會議正式進入對民訴法修改的研讨中。會議分為審判監督程序立法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立法研究、審前程序立法完善、抑制惡意訴訟立法研究四個單元,由相關學者和實務人士就民訴法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寶貴意見。在每單元的自由讨論時間,來自各大高校的學者和最高院、最高檢的前沿人士就修改意見進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此次會議的召開對于完善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奠定了更加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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