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經濟法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學習、科研活動中表現較為優秀的研究生,依據《永信贵宾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法大發〔2019〕110号)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适用本辦法。人事檔案不轉入本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經特别說明的研究生教育項目招收的研究生除外。
第三條 本細則适用于我院二年級、三年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選。獲得獎學金的年限不得超過其基準學制規定的學習年限。
第四條 獎學金評審年度中有違反但不限于《永信贵宾会研究生手冊》中關于學籍管理、行為準則、違紀處分、考試違紀等校規校紀相關規定的或《永信贵宾会學生公寓管理手冊》相關規定的,将取消本年度獎學金評審資格。
第五條 凡有提供虛假材料、學術不端等不誠信行為,一經發現取消當年度獎學金評審資格。情節嚴重的按照學校相關制度處理。
第二章 等級設置、獎勵标準和獎勵名額
第六條 學業獎學金設置特等獎學金、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個等級。
第七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設置
特等獎學金,獎勵比例為5%,博士研究生特等獎學金獎勵金額為18000元,碩士研究生特等獎學金獎勵金額為12000元。
一等獎學金,獎勵比例為20%,博士研究生的獎勵金額為12000元,碩士研究生的獎勵金額為10000元。
二等獎學金,獎勵比例為50%,博士研究生的獎勵金額為10000元,碩士研究生的獎勵金額為8000元。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獎學金獎勵名額依據各班在冊人數為基準進行分配,博士研究生獎學金名額按照各專業在冊人數為基準進行分配。
第三章 申請條件和評審标準
第九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條件
(一)特等獎學金
博士研究生須在上一學年在權威期刊發表論文,或者在核心期刊發表兩篇(含)以上論文,且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90分;碩士研究生須在上一學年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且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90分。
(二)一等獎學金
博士研究生須在上一學年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且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85分;碩士研究生上一學年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85分。
(三)二等獎學金
博士研究生須在上一學年在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且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75分;碩士研究生上一學年必修課平均成績不低于75分。
第十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标準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實行分值評審制,對申請人在上一學年(上年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的學習成績、科研成果和綜合素質等方面進行分值計算。
(一)學習成績的計分标準
課程學習階段的研究生,須按時修完培養計劃中安排的全部課程。
1.學習成績包含上一學年全部必修課(含學年論文和讀書報告)和專業限選課程;
2.學習成績的計分采用加權平均分的計算方式,加權平均分按照70%(保留小數點後兩位)計入考評分。
3.出國交流期間在國外學校取得的成績不計入獎學金成績考評。
(二)科研成果的計分标準
科研成果應以永信贵宾会研究生名義發表,其認定參照《永信贵宾会科研管理典》相關規定進行。
1.獲得“學術新人”榮譽稱号的,視為在校内核心期刊發表論文。
2.在《研究生法學》和《法大研究生》發表的論文視為校内核心期刊發表論文。
3.“學術新人”評選出的優秀論文視為一般期刊發表論文。
4.研究生院設立的優秀論文培育項目、創新基金項目等屬于校級科研項目。
科研成果的考評分值,不設上限,按照以下标準計算:
(1) 在權威期刊上發表一篇文章,折合科研考評分25分。
(2)在《永信贵宾会科研管理典》登記的核心期刊上發表一篇文章,折合考評分20分。
(3)在《研究生法學》和《法大研究生》發表的論文,視為校内核心期刊發表論文,折合考評分10分。
(4)在一般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根據期刊水平分類折合考評分:CSSCI來源擴展版期刊論文折合考評分10分;北大核心期刊論文折合考評分5分;普通期刊論文折合科研考評分0.5-2分,由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根據申請人論文質量評分。原則上發表于一般期刊的論文最高限定為5篇,發表論文的字數不足2000字的不計分。
(5)獲得“學術新人”榮譽稱号的,視為在校内核心期刊發表論文,折合考評分10分;“學術新人”評選的優秀論文作為一般期刊論文折合考評分5分。
(6)同一篇一般期刊論文符合多項折合科研考評标準的,以考評高分計算。
(7)共同署名發表的,第一作者按照論文标準考評分70%計,第二作者按30%計;作者為三人以上(含三人,下同)的,第一作者之後的各作者按照論文标準考評分的30%平均計算。
(8)導師和學生(一人)共同發表的學術論文,導師為第一作者學生為第二作者的,學生視為第一作者,論文标準考評分的100%計算;作者為三人以上的,按照論文标準考評分的50%平均計算。
(9)學術專著每部折合考評20分。申請人獨立出版學術專著,作者計20分。合作學術專著中明确列明作者分工的,按照作者所完成部分的字數在專著總字數中所占比例計分;未明确列明作者分工的,第一作者按照标準考評70%計分,其他作者按照30%計分後除以作者數量計算分值;有主編副主編的,主編按照标準分值的20%計分,副主編按照标準分值的10%計分。
(10)其他著作每部折合考評10分。申請人獨立出版著作,作者計10分;合作著作中明确列明作者分工的,按照作者所完成部分的字數在著作總字數中所占比例計分;未明确列明作者分工的,第一作者按照标準考評70%計分,其他作者按照30%計分後除以作者數量計算分值;合著中有主編副主編的,主編按照标準分值的20%計分,副主編按照标準分值的10%計分。
(11)法規彙編和習題彙編類出版物由專家評審組進行實質性認定,按照著作加分,或者不予加分。
(12)學術成果是指上一學年9月1日到評選當年8月31日期間公開發表的論文和著作。到申報截止時,學術成果必須已經發表或者出版,用稿通知和清樣不能列入參評。
(三)科研獎勵的考評分值
(1)主持國家級項目每項20分,參加人員每人3分。項目立項後研究過程中增加的人員每人1.5分,且以5名增加人員為限。
(2)主持省部級項目每項15分,參加人員每人2分。項目立項後研究過程中增加的人員每人1分,且以5名增加人員為限。
(3)主持橫向項目,項目經費20萬元以上的主持人每項10分,項目經費10萬元以上的主持人每項8分,項目經費2萬元以上的主持人每項2分,參加人員按照主持人分數的五分之一計分。
(4)主持學校項目的每項5分,參加人員每人2分。
(5)“探索杯”給予科研獎勵分值1-3分,三等獎1分,二等獎2分,一等獎3分。
(6)科研項目認定以立項書署名、項目合同書署名、結項書署名,課題公開發表成果署名四類情況之一為準予認定,橫向課題需提供上述文件和項目經費到賬證明。
(7)用于獎學金認定的橫向課題項目不超過2個。
(8)同一科研項目隻能使用一次,不能跨評審年度重複使用。
(9)教改項目和産學研項目及其他教學類項目不作為科研項目加分依據。
(三)綜合素質的評審
綜合素質評審從社會實踐、學生工作和表彰獎勵三個部分進行評審,滿分為10分。
1.社會實踐
(1)社會實踐考評分兩種情況予以加分:第一種根據申請人參加的法律援助、支教、志願者服務計分,最高計2分;第二種根據申請人參加或服務于學院統一組織的旨在提高研究生綜合能力的學術活動、外事工作、專題活動、志願服務等集體活動記分,最高計2分。
(2)計入考評的社會實踐分數根據參加志願服務的時長計分,每小時記0.1分,計入考評的社會實踐需提供含時長的證明材料原件,此項考評累積不超過4分。參加學院組織的社會活動證明和時長由研工辦出具。
2.學生工作
(1)學生工作根據申請人在學院、班級擔任學生幹部并履行職責的具體情況,述職後由班級同學民主測評,民主測評以0.5分,1分和2分三個标準評分,由研工辦根據班級民主評分結果認定加分。
(2)在班級擔任幹部認定2分的人數不超過3人,在學院研究生會擔任幹部認定2分的人數不超過3人。
3.表彰獎勵
(1)獲得國家級表彰加4分,獲得省部級表彰的加3分,獲得學校表彰的加2分,獲得學院表彰的加1分。
(2)同一事迹獲得的不同級别獎勵,以高分計入考評分值,不累積加分。本項考評累計加分不超4分。
(3)學術類獎勵和科研獎勵,按照主辦方級别相應加分,非官方機構舉辦的學術活動由專家評審組進行實質性認定,可最高按校級獎勵加分或不加分。
(4)學術類獎勵和科研類獎勵不重複加分,以高分值計入考評分數。
(5)非學術類獎勵僅限于校(院)優秀班級幹部、校(院)三好學生、校(院)優秀團員、校(院)優秀團幹部、校(院)優秀共産黨員、模拟法庭、辯論賽、職場面試比賽活動中獲得的獎勵,以及學校評優工作領導小組和學院評優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獎勵。
(6)代表學校參加體育類比賽、模拟法庭、辯論賽、職場面試大賽并獲得獎勵的按照校級加分;代表學院參加體育類比賽、模拟法庭、辯論賽、職場面試大賽并獲得獎勵的按照院級加分。
(7)其他和研究生綜合能力培養相關的獎勵由學院評優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加分或者不加分。
第十一條 排名規則
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按照學習成績、科研成果和綜合測評總分排名确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獲得者,排名規則為:
1.總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2.總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3.總分值、科研分值相同,學習成績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4.上述各項成績相同,綜合素質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四章 學院評審機構的設立與運作
第十二條 學院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長、各專業教學機構教師代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老師和學生代表組成的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本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獎學金評審包含同學申報、班級初評、班級公示、學院複審、學院公示等環節。碩士研究生班級初評小組由班長、黨支部書記、學習委員和學生代表組成,同學代表不超過班級人數的10%。博士研究生班級初評小組由專業負責人和學生代表組成,同學代表不少于專業人數的10%。
第十四條 研究生獎學金的評審工作自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開始。學院按照相應比例和名額,遵照既定的評審标準與規則,自獎學金評審工作開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完成研究生獎學金的評審工作,評選出獎學金候選人名單并報送學校研究生工作辦公室。
第十五條 研究生獎學金的評審結果應予公示。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參評者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學院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反映意見,由該辦公室将異議提交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研究答複。經答複後仍有異議的,如果涉及研究生獎學金評審細則的解釋問題,可提交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2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開始适用,未盡事宜參照《永信贵宾会研究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解釋适用。
第十七條 本細則實施由民商經濟法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民商經濟法學院黨政聯席會具有最終解釋權。
民商經濟法學院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