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8-29日,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商法研究所主辦、北京元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協辦的第二屆商法學科高質量發展研讨會在北京成功舉辦,會議由“商法學科高質量發展的戰略與路徑”、“商法青年論壇”兩個單元構成。
第一單元發言環節由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黨委副書記、商法研究所朱曉娟副教授主持。會議的發言嘉賓既有學術大家也有權威期刊的各位優秀編輯,聚焦于商法學科高質量發展的問題和對策。西南政法大學教授、《現代法學》主編趙萬一,中南财經政法大學教授、《法商研究》常務副主編溫世揚,《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主編孫升雲,《學術研究》副研究員王冰,永信贵宾会教授吳日煥,天津師範⼤學法學院院⻓、教授郝磊,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韬先後做了發言。


趙萬一教授從學者和編輯的角度探讨了商法學的發展方向。從學者的角度來看,商法具有非體系化特征,商法的發展與市場經濟高度關聯,商法學應當高度關注市場經濟實踐帶來的新問題,體現時代性。從法學編輯的角度來看,商法學的選題涉及作者和編輯兩個不同群體對文章的判斷,寫作之中常出現的錯誤是選題寬泛、陳舊,問題與對策之間缺乏充分論證,作者必須清楚選題的目的,将熱點話題的實質要求貫徹到文章之中。

溫世揚教授肯定了永信贵宾会商法學科的高質量發展成果,認為在優秀的學術團隊帶領下,永信贵宾会商法學科在人才培養、社會服務發展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貢獻。随着《民法典》的頒布,民商合一體例下商法的發展成為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問題,應主要關注民商合一格局下商法學者的角度、民商合一格局下民商事規則的解釋适用和新時代新型商事交易的法律規制。

孫升雲主編認為在法學文章的内容方面,應進行跨學科研究,法學和經濟學的溝通很有必要,能夠挖掘出新的内容。商法屬于應用型學科,應用型學科共同緻力于服務實踐。

王冰副研究員從文章選題變化的脈絡和法學文章的寫作細節分享了選稿及論文寫作經驗。王冰副研究員特别提到《學術研究》作為理論刊物,希望法律文章從法理角度進行反思。長時間的觀察和思考是理解理論和事實細微機理的基礎,唯有實踐才能出真知,發現好的學術問題,形成具有學術影響力的作品。

吳日煥教授從商法學科的發展曆程出發,從六個方面論述了商法高質量發展的建議。商法學科形成于90年代初,20年來不斷深入發展。《民法典》背景下商法本質、學科體系建構仍然任重道遠。推動商事立法的發展不能限于總論的研究,商事特别法領域的技術規範、商事判例的研習應當受到足夠重視。我國作為轉軌期國家,商法、公司法柔性化的适用具有制度輸出的可能性。比較法的研究不能廢棄,同時,個性化的教材對于推動商法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郝磊教授做了題為“研究生教學培養問題意識”的演講,從研究生問題意識和問題能力的培養兩方面進行了深入的闡釋。研究生培養的重要衡量标準是學位論文的寫作水平,學位論文能夠反映研究生是否具備發現問題和對問題進行分析論證的能力。問題意識的關鍵在于形成對于法律問題的自覺意識和習慣,發現真正有意義的商法問題。郝磊教授還分享了論文寫作的經驗,認為好的文章應當是在借鑒優秀課題、權威期刊選題的基礎上,經過作者類型化的思維形成的創新性學術成果。

張韬主任對《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背景和特殊條款做了深入分析。他分享了深度參與《電子商務法》起草審議到最終出台的過程感受,對立法中具有特殊意義的條款單獨予以闡釋。中國特色的《電子商務法》,在促進發展和規範秩序方面,沒有偏重任何一方,在其中尋求了有機的平衡。如市場主體登記、平台責任、大數據殺熟等規則都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結果。技術的驅動和新模式的出現不斷推動商法變革,商法又能夠為商務活動的創新提供法律保障。

會議第二單元由永信贵宾会商法研究所胡利玲教授主持。永信贵宾会教授管曉峰、永信贵宾会教授周昀、永信贵宾会教授王湧、永信贵宾会副教授郭宏彬擔任評議專家。


娜迪拉·阿不力米提博士首先做題為“‘中國式’證券集團訴訟研究”的發言。她在第一部分梳理了我國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的變遷,總而言之,訴訟制度從無到有,且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力度逐漸加強;接下來對新《證券法》的證券集體訴訟中的證券特别代表人訴訟提出了進一步的總結(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與思考,認為這樣的制度在落實注冊制的同時,加強了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徐可博士後做了題為“董事責任保險的制度與中國問題”的發言。徐可博士從新《證券法》與《公司法》所規定的管理者義務入手,提出了加強管理者責任的期望;随後運用實證研究的方式對目前證券監管對董事責任的規制強度進行了介紹,由此引入了我國董事責任保險增長之原因。而從美國的責任限制體系的構成來看,我國責任限制規則需要進行再構造。

趙文彬博士發言談及“論反收購決定權的分配”。其報告的第一部分為問題的提出,主要介紹了反對敵意收購的主體問題。随後從問題出發進行比較法尋找,對比較法的通行做法進行了探讨。由此為中國的反收購決定權的分配選擇提出了自己看法。

林斯韋博士發言題為“邁向實證研究的中國商法學”,林斯韋博士從實證法學的理論出發,結合目前商法在應用中問題,提出了将商法進行實證研究的必要性。

嶽萬兵博士的發言着眼于“外部人反向否認公司人格:價值、功用與制度構建”。嶽萬兵博士指出反向否認公司人格是組織法與交易法中間地帶的缺漏導緻的,随後使用實證研究方法說明實體法對該問題提供的裁判依據尚付阙如;而運用法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得出了正向否認與反向否認的适用标準沒有差别。最後,為外部人反向否認公司人格提供了制度設計。

周昀教授點評了五位博士的發言。他指出,娜迪拉·阿不力米提博士的選題緊密結合立法動态,并重點強調了證券集團訴訟所針對的對象——證券欺詐行為,認為應對證券集體訴訟的适用範圍應該做出廣義的理解。随後他對徐可博士的發言作出了總結,提出了我國目前《公司法》與其他法的聯動規範機制不夠到位的問題,并對論文研究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議,認為應将重點側重到本國的實際問題之解決上。對于趙文彬博士的發言,周昀教授認為應将中國的實際問題作為文章的出發點,将英美法的做法作為實際問題解決之借鑒。他認為,林斯韋博士該研究的體系很宏大,但是商法是實踐性技術性很強的學科,目前對于商法實證研究的既有成果不多,既然認為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那麼就需要介入實證研究的方法。最後,針對嶽萬兵博士談及的“反向否認公司人格”的問題,周昀教授認為“濫用法人獨立人格”的要件需要探讨,在文章中需要對“濫用法人獨立人格”進行界定。

郭宏彬教授對五位發言人的報告作出了精彩點評。郭宏彬教授認為娜迪拉·阿不力米提博士的論文選題需要明确其學科方向,寫作的資料填充也需要更加充分,并強調了論文寫作中的問題意識。對于徐可博士的主題發言,郭宏彬教授認為,運用實證數據來進行論證時,數據需要與結論需要有緊密的聯系。他指出,趙文彬博士的研究應當以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歸屬作為論證之前提,以此進行分類探讨。最後,針對林斯韋博士關于“邁向實證研究的中國商法學”的論題,郭宏彬教授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商法學科的實證研究是建立在民法思維之上的,商法學科發展的方法論可以套用民法法解釋學上。

管曉峰教授分享了對趙文彬、林斯韋和嶽萬兵三位發言人文章的看法。他認為趙文彬博士的論文的選題很有研究價值,對于收購應該進行分類研究,産生一加一大于二效果的收購應該鼓勵,但是杠杆收購應進行禁止,而對于後者的“惡意”怎麼定性值得探讨,認定為操縱市場比較合适。管曉峰教授認為林斯韋博士的發言主題很有價值,他認為商法的思維是效率優先思想的産物,商法的審判思維的獨立性應該怎麼體現有繼續研究的空間。最後,管曉峰教授認為嶽萬兵博士的研究是基于實踐問題的,但應對于其中涉及的商業倫理問題進行再探讨。

王湧教授最後作了畫龍點睛式的點評。王湧教授首先從娜迪拉·阿不力米提博士的發言入手,介紹了自己對論文寫作的一定見解,他認為:對制度的研究不能僅停留在制度介紹,一定要有針對性的提出一個問題,并建立起架構并在架構内對問題進行解決,論文寫作需要有一定的實證資料。王湧教授對徐可博士的主題發言進行了贊賞,認為其論文選題比較敏銳,但他指出,該文章可以提煉出一個更大的問題,董事責任的保護是否是風險社會化的一種體現。而對于趙文彬博士談及“論反收購決定權的分配”問題,王湧教授認為公司法的立法應從宏觀的角度來出發,并以實踐當中的收購案例為典型對該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進行了進一步的升華。他認為,林斯韋博士提出的商法學實證研究正是目前商法研究所需要的,目前比較法上的實證研究是比較先進的。最後,對于嶽萬兵博士的發言,王湧教授認為首先應對“反向否認公司人格”這一概念進行界定,在很多的實踐案例中,并不承認反向否認了公司的人格,隻是将公司作為股東的共同借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