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5日下午,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邀請韓國商法學會會長、韓國法學專門大學院協議會理事長、全南大學法學院院長金淳錫(Kim Soon Suk)教授在昌平校區厚德樓410會議室為師生們作了題為“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規制:韓國的經驗與課題”的講座。本次講座永信贵宾会韓國法研究中心主任吳日煥教授主持并擔任翻譯,商法研究所安晉城博士、财稅金融法研究所劉東輝博士擔任與談人。

講座的第一部分是關于“董事與公司利益沖突的防止制度”。金淳錫教授介紹,韓國公司法規定了董事的競業禁止義務(第397條之一,包括狹義上的競業禁止和兼職禁止)、禁止挪用公司的機會和資産義務(第397條之二)以及自我交易禁止義務(第398條),并簡單介紹了三者之間的關系。
講座的第二部分重點介紹了韓國商法上董事的自我交易制度的内容。董事的自我交易,是指董事以公司為交易相對方,為自己或第三人進行的交易。因董事熟悉公司的經營情況,如果董事與公司進行交易,很容易因董事或第三人利益而犧牲公司利益。因此,韓國的商法中一般禁止董事為自己或第三人與公司進行交易,但經董事會承認的除外。在僅有1-2名董事的小規模股份公司中,因不設董事會,所以需要經股東大會同意。因為自我交易很可能會導緻不公正交易,通過董事會的承認程序,披露自我交易,則便于進行事前審查,核實責任後追究。此時無需讨論董事與公司之間的交易是以誰的名義進行的,隻要滿足經濟上的利益主體是相應董事或第三人即可。
對于“自我交易的範圍”,金淳錫教授認為,韓國商法經過2011年的修改,主體範圍是擴大的,不僅限于董事和主要股東,還包括董事、主要股東的特殊關系人。交易形式不僅包括直接交易,也包括間接交易。關于“交易”的認定,韓國司法實踐中的認定範圍也很廣泛,一般指“實質上有可能産生董事等與公司之間利害沖突的财産上的一切法律行為”,通常需要結合具體的交易性質予以判斷,但通常而言,“贈與、抵銷、格式條款定型化的交易”不被認定為相應的“自我交易行為”。對于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韓國學者通說認為:一人股東和公司的交易一般不産生利益沖突,交易無需股東會同意。而對于票據行為,學界争議較大:少數說持否定态度,無需董事會同意;多數學者則認為發生新債務,此種伴随嚴格責任的交易,需董事會同意。
對于“交易公正性”的認定,金淳錫教授提出“如果一個實質上并不公正的交易,但是已經得到了董事會的承認,其法律效果為何?”的問題,在韓國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董事會的該項承認被認定為無效,即與未經董事會承認的效果一樣。此外,作出承認的董事可能要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對于違反第398條關于自我交易限制規定進行交易的效力問題,學術界分為“有效說”、“無效說”和“相對無效說”。主張“有效說”的學者認為,第398條僅是命令性規定,違反該條,交易合同仍然有效,隻産生董事對公司的責任。主張“無效說”觀點的學者則認為,第398條是強制性規定,違反該條的法律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目前韓國的通說是“相對無效說”,即自己交易在董事和公司之間是無效的,但自己交易相關的善意第三人與公司之間有效。舉證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主張自我交易無效時,需要舉證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承認,并需證明交易對方為惡意。自我交易的無效,隻能由公司主張,董事和第三人不得主張。雖然第三人為善意,因重大過失不知曉需要董事會決議和未經董事會決議的事實時,等同于惡意,自我交易對第三人無效。
最後,金淳錫教授總結道:上市公司董事的自我交易在實踐中非常複雜,法院判例多,其特征是交易形式極其複雜而巧妙。韓國的企業多為大企業主導,資金的籌集多是通過自我交易、關聯交易的方式,所以法律傾向于擴大自我交易的範圍,并從實質上進行判斷。
随後,吳日煥教授和安晉城博士、劉東輝博士對金淳錫教授的講座内容進行了評議,并就董事自我交易的範圍、認定程序、法律效力等問題與金淳錫教授展開了讨論,尤其是從中韓兩國民法、公司法規定的不同方面進行了比較視野的分析與評論,非常具有理論深度和實踐意義。講座在與會師生們的熱烈掌聲中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