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8日,由永信贵宾会商法研究所主辦的“商法研究的新領域與新思維”研讨會,在學院路校區科研樓B209會議室順利召開。
本次研讨會的參會人員有,永信贵宾会商法研究所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趙旭東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施偉東副會長(《東方法學》主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俊海教授,北京市法學會《法學雜志》付強執行主編,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學》編輯部王灏副主任,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呂來明教授,中央财經大學法學院邢會強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東方法學》編輯部孫建偉編輯,《永信贵宾会學報》陳景善副主編,永信贵宾会《比較法研究》編輯部幸顔靜編審,以及永信贵宾会商法研究所的鄭佳甯教授、馬更新教授、朱曉娟副教授等。
研讨會伊始,主持人鄭佳甯教授對與會嘉賓進行介紹并表示熱烈歡迎。

圍繞“新時代商法研究的重點領域”這一議題,龍衛球教授、劉俊海教授、呂來明教授、邢會強教授先後作出精彩發言。龍衛球教授指出,商法的跨界發展問題值得關注,比如電子商務法是商法與科技跨界結合的成果。其中,平台使得傳統的交易對象、交易手段以及交易組織發生改變,是電子商務法的重點研究對象。在研究商法的跨界發展問題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以下兩點:一方面,商法的跨界發展是科技發展的必然要求。這是因為,科技發展使得過去不屬于市場的某些領域商業化,而在這些新的商業化領域,傳統商法往往并不能夠得以适用,亟需改造。例如,人工智能不會局限于傳統商事交易的模型,它使得商法的跨界出現疊代效應。另一方面,商法的跨界發展會在一定程度上對商法産生影響,比如傳統商法原則受到挑戰、商事代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商業風險難以規制等。

劉俊海教授認為,公司法是經濟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資興業的總章程。公司法的修改應堅持以下四項基本原則:一是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提高公司的核心競争力。比如,完善公司設立登記制度,令股東的個人信息具有可追蹤性。二是注重弘揚股權文化。比如,培養股東誠信意識,新《公司法》應重點解決民營資本撤資問題。三是強化交易安全,加強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做法包括區分人格混同、股權資本顯著不足等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不同類型,确立加速到期制度從而防止認繳資本制度被濫用,等等。四是鼓勵公司承擔社會責任,踐行綠色公司法理念。在這一理念的指導之下,當公司董事會作出符合公司長遠利益或根本利益的決策時,法院不能以該決議不符合股東近期利益為由而予以撤銷。

呂來明教授指出,電子商務法實施後,主體身份的識别成為新的問題。其一,社交電商合法性與主體地位問題。以微商為例,分銷式是主要的電商模式,其中注冊會員既可以作為消費者購買産品,也可作為分銷商向其他消費者分享産品并獲取報酬。此外,其獲取報酬的方式可能屬于複合式計酬,這便與法律所禁止的傳銷難以區分。對這一新興業态,呂教授提倡采取盡量包容與理解的态度,通過解釋現行的《禁止傳銷條例》對分銷式電商與傳銷行為作出區分。其二,自營模式下的主體分離問題。例如,京東模式下,售賣方與開票方存在關聯關系卻隸屬于不同公司,此時消費者簽訂合同的相對人究竟為哪一主體?其三,去平台化問題。《電子商務法》已對平台責任作出相應的規定,然而,實踐中總有一些中小企業為了規避這一責任而将其業務拆分外包。對此,呂教授建議淡化平台主體的認定,堅持“自己的孩子自己養”,由拆分後的主體按照各自的身份承擔責任。其四,新技術條件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問題。值得探讨的問題如,微信小程序的管理者所提供的服務是平台服務還是技術傳輸服務?通知删除規則對其而言是否适用?其所承擔的責任是平台服務商責任還是接入服務商責任?

邢會強教授指出,證券法的修改有以下九大熱點問題:一是調整範圍等基礎性問題。比如,證券法應如何定義?遊離于證券法之外的證券産品應如何保護?二是以私募發行豁免、合格投資者、投資者适當性等為典型的發行制度問題;三是以程序化交易、場外退資為典型的交易制度問題;四是多層次資本市場制度與交易場所制度問題;五是執法制度問題;六是信息披露問題;七是證券欺詐問題。目前的不足主要有,虛假陳述“重大性”的标準過低、要求陳述的内容過多、内幕交易構成要件與抗辯事由不明确等;八是中介機構内部法律責任劃分問題。現行制度下的不完善主要表現為,盡職調查标準與免責标準不明、IPO欺詐違法成本過低、債券違約中各方法律責任劃分不清等;九是投資者保護力度問題。其中一個值得探讨的問題是,父愛主義的保護應當是硬性保護還是柔性保護?

接下來,圍繞“商法研究與教學新思路”這一議題,鄭佳甯教授指出,在新時代下新的研究領域中,商法研究可以包容更多學科,學科藩籬可以被打破。以數據為例,在民法的維度,學者可以就數據權利的歸屬進行探讨;在商法維度,學者可以就數據的流通與流轉進行研究;在經濟法維度,學者可以圍繞數據的反壟斷問題展開讨論。總之,學者們應拓寬思維與視角,從更多領域挖掘研究重點,提出更具價值的學術觀點。

馬更新教授指出,由學術到學科,再到學人,是電子商務法課程開展的初心。具言之,電子商務法課程的教學目标為:通過課程講授,使學生掌握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和範圍,了解我國及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現狀,掌握電子商務主體法律規範、電子商務商業行為法律規範,了解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并掌握相關典型案例,使學生培養法律精神和法學思維,能夠理論聯系實際,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

在此基礎上,朱曉娟副教授提出,電子商務法課程應當采取以教師講授為主,以學生研讨及案例分析為輔的教學方法。其中,案例分析的方式主要包括讨論式案例分析與模拟法庭式案例分析。前者是指,針對某個知識點,選取一個典型案例,提出若幹問題供學生展開讨論,最後教師加以點評、分析,并歸納知識點。此類讨論有助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後者則為,在教學過程中将選取争議較大的電子商務法律熱點問題,組織學生分角色扮演原告和被告,以模拟法庭的形式進行讨論。這種教學方式能充分發揮學生的能動性,培養學生實際運用法律的能力。

施偉東主編、付強執行主編、陳景善副主編、幸顔靜編審分别就“商法研究成果之轉化路徑”發表意見。施偉東主編指出,打造高質量的學術IP應滿足以下兩點要求:第一,卓越的研究者要有強大的思考力與活躍力,要有足夠的敏銳度去發現學術的藍海,要把思考的成果落實到紙上,要把精品力作發表出來。第二,卓越的期刊要有傳播力。特别是學術刊物,隻有形成完整的學術傳播閉環并帶來正面且積極的學術影響力,才能站在公衆與學術服務社會的立場之上,把公衆期待轉化為法學學者的社會責任使命感。

付強執行主編指出,人工智能疊代效應确實屬于學術前沿問題,其中值得探讨的是,人工智能作為價值判斷的正當性問題,并對“不區分企業責任與個人責任的處罰政策,會造成股民二次損害”“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責任與企業整體責任應當分開”“企業的企品、人品同等重要”等觀點表示贊同。最後,付主編建議各位學者,“研究真問題、真研究問題”,特别是司法實踐中的新問題或疑難問題、理論上尚未研究透徹的問題。總之,能夠切實解決實踐中問題的文章才是具有發表價值的好文章。

陳景善副主編強調,商法的相關論文應當及時刊登。這是因為,一旦法律作出修改,尚未發表的文章就會失去時效性與及時性,這便是施主編與付主編所說的前沿性要求。此外,鑒于我國商法主要是從國外的法律制度移植而來,比如授權資本制股東利益的保護、持股比例被稀釋時救濟的制度設計,建議對此類問題進行借鑒研究或比較研究。

幸顔靜編審坦言,與法學名家或大家相比,青年法學家的成果轉化較為不易。目前,法學期刊面臨選稿難的問題。這是因為,投稿量遠高于發稿量,且投稿質量又都比較高,一定程度上導緻編輯無法取舍。其中,“人工智能”與“大數據”是目前的熱點問題、前沿問題,除此之外,關于法律修改與法律制定的文章被選中的機率相對較大。但需要注意的是,熱點問題、前沿問題又往往缺乏理論深度。基于此,幸編審建議,把熱點或前沿問題與基礎理論相結合,把學術理論與實踐判例相結合,唯此方能實現商法優秀成果的最大程度的轉化。

最後,趙旭東教授做出總結發言。毋庸置疑,成果轉化是學術研究的重要任務。個人成果應當轉化為公開發表成果,轉化為國家法制建設成果,包括立法、司法以及法律決策的各種方案。但同時不可否認的是,學術成果轉化具有一定的難度,特别是商法這種緻力于技術性規範形成的實務性法律。為促進商法學術成果的轉化,商法學者與法學期刊編輯工作者均應做出一定的努力。從法學期刊編輯工作者的角度來說,擇稿标準不應一概而論。有必要根據學科特點,給予不同學科以區别化的評價,給予商法相對特殊的評價标準。從商法學者的角度而言,文章應當緊扣時代熱點問題與前沿問題。比如,民法典頒布後的商事立法與民法典的關系将更加明确,其研究目标和思路将與目前有所不同;公司法未來将全面修改,包括公司治理、公司類型以及公司基本制度等;當前企業産權保護缺乏深度理論探讨,因而探求企業産權保護的制度設計與原理突破迫在眉睫;探讨破産法理論的市場适應性,同時提出相應的立法對策,等待。最後,期望商法學者始終秉持學術激情與學術精神,兼具學術能力、學術魄力與學術耐力。

伴随趙旭東教授的精彩總結,由永信贵宾会商法研究所主辦的“商法研究的新領域與新思維”研讨會在與會師生的熱烈掌聲中圓滿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