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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大講堂”第二十二講——“稅務訴訟違法證據能力之排除”成功舉辦

作者: 發布時間:2019年10月10日 13:11 閱讀數:

    2019年9月23日周一晚,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名家大講堂”第二十二講在學院路校區科研樓B211會議室成功舉辦。

 

(與會嘉賓合影留念)

 

本次講座有幸邀請到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台灣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客座教授、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作為主講人,他主講的主題是“稅務訴訟違法證據能力之排除”。本次講座由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劉繼峰教授主持。同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财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朱大旗教授,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财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施正文教授,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财稅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李蕊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湯潔茵副教授,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财稅金融法研究所所長翁武耀副教授共同與談。

講座于晚上7點正式開始,主持人劉繼峰教授依次介紹主講人及各位與會嘉賓,并表示熱烈歡迎。

 

 

(葛克昌教授演講)

在主題演講環節中,葛克昌教授首先比較了公法債權人與私法債權人的區别,從稅捐執行層面突出公權力之行使的問題和納稅人權利保護之必要性。在此基礎上,介紹了德國迄今為止最大的逃稅案。該案在法學界引起了極大的争議,争議的焦點集中在稅務機關違法取得的證據是否應予以排除。德國法院認為逃漏稅名單系向第三方購買,不構成違法取得的證據,應可成為定案的依據,但葛教授認為德國稅務機關在取得證據時向第三方提供了對價和誘因,因之而取得的證據應不具有證據能力,否則不利于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台灣地區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相關規定主要集中在“納稅人權利保護法”上,葛教授介紹了其中第11條第3項的規定,認為“納稅人權利保護法”之所以如此規定的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稅收的特殊性,即稅收的征收是不需要稅務機關為對待給付的,二是由于公權力的濫用最能導緻納稅人基本權利的侵害,與“憲法”的基本價值不相符。因此,在“憲法”基本價值的指導下,稅務機關作為公權力的行使主體,法律應對稅務機關的征收程序予以更為嚴格的限制。   

最後,就如何貫徹稅收領域形式正義的問題,葛教授給出了三個标準:一是要有法律依據,法律的形式亦不能被濫用;二是要遵守比例原則,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的執行機關,從性質上屬于行政機關,其行為自然應符合比例原則;三是要保障納稅人基本權利,法律應對稅收征收程序予以嚴格的限制,因為原則上對基本權幹預越多的,程序的限制也就越多。主題演講結束後,接下來各位與談人圍繞葛教授提出的論題熱烈讨論。

 

 

(朱大旗教授評議)

朱大旗教授認為從整體上來看,大陸的關注點更多的還是放在實體稅法的制定上,在程序稅法的建構和完善方面,關注的還不是特别多。其中,最重要的是怎麼把正當程序理念貫穿到整個稅收征收的過程中去,目的在于強化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另外,在構建程序稅法時,不能不加分别地将财政學的一些思想觀念移植到稅法上來,朱大旗教授還認為完善程序稅法時需要保證納稅人的訴權。

 

 

(施正文教授評議)

施正文教授以法治發展和人權保障為視角,認為違法證據排除規則不論是在稅務行政程序中,還是在訴訟程序中,可以說是未來發展的方向。究其根源,在于稅收是非對待給付。除此之外,稅收的征收不是天然存在的,是具有強制性的。因此,從保障納稅人權利的角度上講,應給予稅務機關更嚴格的要求。從尋找違法證據排除規則可替代方案的角度上看,違法證據排除規則與證據缺乏合法性導緻的結果是一緻的。基于此,施教授提出證據合法性的标準可以成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可替代性方案。

 

 

(李蕊教授評議)

從稅法本體論上考量,李蕊教授認為稅法是約束稅收征管機關執法活動的法律。其中,征稅權的行使是稅收征管機關執法中最主要的活動,本質上是一種公權對私權的幹預。因此,為了保障征稅權的行使有序有度,應當把征稅權關到籠子裡。這不僅要着眼于實質正義,更要關注形式正義。形式正義的最終目的在于保護納稅人權利,因而在立法層面應給予納稅人最基本的尊重和善意,努力實現稅收征管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協同和合作,并保障相關的救濟權利,尤其是訴訟的權利。

 

 

(湯潔茵副教授評議)

湯潔茵副教授對《稅收征管法》第54條和第56條進行了剖析,提出了“稅務機關的檢查權是否具有強制性”的論題。她進一步舉例,在美國司法實踐中,一個開賭場的人為了不自證其罪,拒絕了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的要求,這在美國是可行的。但是囿于大陸的國情,美國模式不可能照搬照抄。因此,湯潔茵副教授提出了另外一種解決方案,即納稅人在稅收征收的過程中仍必須提供相關證據,但是稅務機關不能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證據來對納稅人作出處罰和使其被追究刑事責任。

 

 

(翁武耀副教授評議)

翁武耀副教授認為納稅人權利保護一直是内地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即法律應該采用什麼樣的方式去實現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翁教授詳細比較了《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58條、《行政訴訟法》第43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56條關于非法證據排除之規定,提出要想從法律上保障納稅人的權利,應思考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不同階段是否是一緻的,如果是不一緻的,區别的正當性又在哪裡。

 

 

最後,主持人劉繼峰教授對講座進行了總結,并再次感謝葛克昌教授與各位與談嘉賓的到來。本次講座于晚上9點50分結束,持續了将近3個小時。雖然時間不長,但嘉賓們的精彩發言和同學們的積極互動共同将本次名家大講堂打造成了豐富的學術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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