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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舉辦“銀行法修改問題研讨會”

作者: 發布時間:2019年06月28日 14:32 閱讀數:

2019622日,由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财稅金融法研究所、金融法研究中心與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聯合舉辦的“銀行法修改問題研讨會”,在我校學院路校區科研樓召開,我院于飛院長、劉繼峰副院長到會祝賀。我院财稅金融法研究所、金融法研究中心的教師、研究人員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法研究會的專家學者進行了一天的研讨。

第一階段:開幕式 主持人:劉繼峰副院長、翁武耀所長

開幕式上于飛院長、劉繼峰副院長對各位與會專家學者的參會表示感謝,并分别介紹了民商經濟法學院、我院金融法學科和主要專家學者的基本情況。王衛國會長介紹了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的近期研究情況,并表示研究會要将銀行法的修改作為重點研究任務。來自中國人民銀行的代表亦并對會議的召開表示祝賀。

第二階段:主題演講(銀行法修改的目标、結構、關系)

主持人:王衛國會長、劉少軍副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

在主題演講階段,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嶽彩申副會長認為,銀行法的修改在宏觀上要堅持三個面向,即面向市場、面向社會和面向國際,商業銀行法修改的目标和任務,就是要建立統一的信貸市場法律制度體系,實現信貸市場風險監管和防範的全覆蓋;要細化銀行業機構的權利義務,明晰監管的邊界,要從監管主體法向行為規範法轉變;應适應金融科技的發展,将出現的新問題和新風險制度化;完善銀行業治理結構;并贊同把現行的《商業銀行法》修改成為“銀行業法”的主張,認為具有可操作性。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吳弘副會長認為,修改銀行法的基本指導思想應該是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确定了三大任務或者四項原則,服務實體經濟、防範金融風險、加強宏觀調控、深化金融改革開放;是否應将現行《商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進行合并要認真研究,特别要重視對銀行業務規則的制定,法律關系不明确沒有多少實用價值;同時還需要考慮金融控股公司的問題,現在大銀行基本上都是控股公司。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強力副會長認為,銀行法的修改必須順應新時代的要求,按照“十三五”規劃中提出的金融體制改革的方向;要準确把握新時代商業銀行的地位和性質,它應該是當代金融體系的核心,美國以資本市場為核心,我國應以貨币市場為核心;要把握好分業經營與綜合經濟的關系,穩定與創新的關系,獨立經營與集團化經營的關系;至于是否一定要把現行《商業銀行法》修改成“銀行業法”也還需要進行認真的論證,是否可以考慮把《商業銀行法》修改成銀行業的基本法,其他制定單行法值得考慮。

遼甯大學法學院院長楊松副會長認為,黨的十九大提出要實現高質量的市場經濟和高水平的對外開放,這是我們修改銀行法的背景和依據,要從與《證券法》規範的資本市場相對應的角度考慮修改《商業銀行法》,銀行業包括哪些主體應認真研究,新法中應專門寫民營銀行、外資銀行和系統重要性銀行;對于銀行業的危機處置應認真研究統一規範,對于金融科技應認真研究,它到底會使法律關系和權利義務發生什麼變化。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郭靂副會長認為,修法必須解決好新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半徑的問題,把哪些銀行業金融機構納入這個法的調整範圍,我比較贊同修改成銀行業法;另外要注意銀行法與未來《證券法》的協調問題,要把修改《商業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一并考慮;要特别注意審慎經營和股東行為的規範,防止大股東侵害銀行利益;再就是對銀行業的投資行為應作怎樣的規範,應在新法中予以明确。

永信贵宾会教授劉少軍副會長補充說,關于修改銀行法的建議已經應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的委托,代表永信贵宾会金融法研究中心向其提出了具體的書面建議,總共有23個比較大的問題,這裡就不再詳談了。總之,這次對銀行法的修改并不是重大變革,這些需要修改的内容實踐中已經存在多年了,許多都有現行條例或規章,我們的主要任務應該是對這些條例、規章等進行歸納整理,最終上升為系統的法律。

 

第三階段:專題演講(外國銀行法的目标、結構、關系)

主持人:李愛君教授 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

廣西财經學院汪鑫教授認為,将《商業銀行法》修改為“銀行業法”首先需要明确界定銀行和銀行業,這些概念在法理上目前并不十分清楚;應該明确銀行業立法的價值取向,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南非的《金融部門監管法》、英國的《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應對銀行業控股公司進行規範,可以借鑒澳大利亞《2001年公司法》;建議整合《證券法》、《保險法》中的相關監管内容,現在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改為《金融監督管理法》,統一對金融業的行為進行綜合統一的監督管理。

廈門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志雲教授認為,現行《商業銀行法》是1995年制定的,在很大程度上還是計劃經濟理念的東西,特别是在支付結算的規定上,新修改的銀行法一定要有時代感,體現新時代的支付結算發展水平、并具有前瞻性;新的銀行法應該既能夠促進銀行業業務經營的創新也應注意穩定發展;既要保護股東利益也要保護銀行業的利益,更要保護客戶的利益;新的銀行法應該是綠色銀行、也應該是普惠銀行法;既是一個對内開放金融市場的法,也是對外開放金融市場的法。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伏軍教授認為,新的銀行法應該有國際視野和戰略高度;在銀行法還是銀行業法的問題上,我個人更傾向銀行業法;要嚴格對控股股東權利義務的規範,應該有更重的責任;要建立起普惠金融機制,使銀行能夠真正服務于小微企業、服務于社區和普通公衆;要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業機構的規範和監管。

北京大學法學院洪豔蓉教授認為,首先我們必須明确對銀行業進行立法規範的理由,這個理由應該是它們經營的是存款、貸款和結算業務,無論叫什麼名字都應該是主體法、行為法和監管法的統一;銀行業務也是不斷發展的,法律應給發展和創新保留空間;銀行法的規範應該以風險防範和治理為基本導向,不要進行過多的業務限制;對銀行業的劃分應該從法律關系的角度進行,主要包括存款關系、貸款關系和支付結算關系;對于同業業務和同業競争也應該進行規範,使銀行業真正為實體經濟服務;要對銀行的債權和危機處置進行特殊的規定,加強銀行債權的保護,理順危機處置中的相關規定。

永信贵宾会吳日煥教授主要介紹了韓國金融法的基本情況,韓國的金融分為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四大領域,韓國有銀行法、資本市場法、保險法、保險業法和信托法,它們的業務關系通常認為是由商法規定的;在危機處置方面,韓國有存款人保護法,去年還制定了互聯網專門銀行法,還有關于适用監管沙盒的立法等。

永信贵宾会财稅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長李文副教授主要介紹了英國銀行法的基本情況,英國沒有我國國家所說的經濟法、民商法等概念,也沒有金融法、銀行法這樣的概念,但英國也有相關的規範,這些規範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一是判例法和特别合同法,在合同法中有專門的銀行交易法部分,主要規定銀行與客戶的關系;二是成文法和監管機構頒布的規章,以及歐盟的相關法律規定;第三部分是各種國際條約。第一部分是比較穩定的,經常變化的是第二部分,根據不同的政治形勢會經常發生調整和變化。

 

 第四階段:專題演講(銀行的治理、業務、政策性等規範)

主持人:魏敬淼 副教授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法室主任席月民研究員認為,修改《商業銀行法》應該考慮銀行法與《信托法》的關系,目前銀行事實上在兼營信托業務,并且規模還非常大,要不要在銀行法上規定兼營信托業務的問題,我認為應該寫進去;銀行業經營的理财業務本質上就是信托,但由于法規沒有明确,給執法和司法帶來了較大的混亂,許多國家的銀行業也都經營信托業務,但都明确屬于信托性質,這是在新法中必須明确的。

遼甯科技大學法學院宋怡林院長認為,銀行法應加強對控股股東的規範,這是由于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更低,控股股東能夠控制的資金量更大,對高級管理人員的控制性更強,更容易發放非正常的關聯貸款;另外,是銀行的差異化監管的問題,目前商業銀行的經營是多樣化的,具體包括機構多樣化、行為多樣化、風險多樣化,監管必須差異化。

同濟大學法學院劉春彥教授認為,修改《商業銀行法》要注意頂層設計,要符合國家金融經濟發展規劃的需要;另外,必須明确新法的調整範圍,明确與相關法律的關系;現在的銀行許多都是控股公司,是否應考慮規範控股公司的問題;現實生活中,還存在銀行董事、監事、監察、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權的問題,按照什麼樣的法律來執行;此外,必須明确銀行的跨境監管問題,大量跨國銀行的存在必須考慮跨境監管的問題。最後,還有銀行的清算問題,清算機構是否屬于銀行業應值得考慮。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楊為喬教授認為,修法的社會動因非常複雜,各種利益主張會交織在一起,很難達到理想的狀态;在具體的修法過程中,一是要把握好賬戶制度,它是銀行區别于其他機構的關鍵,銀行不是支付結算平台,而是支付結算終端,在新的支付結算技術條件下,應考慮支付結算制度的構建;二是要注意規範政府對銀行業務的幹預,大股東控制的背後往往都有政府的影子。

南昌大學法學院藍壽榮教授認為,我國現在的金融領域距離市場化還很遠,融資難的核心是市場機制、法制機制不健全;新的銀行法無論叫什麼名稱,關鍵是要實現對間接金融的全面覆蓋;在監管上既要有機構監管也要有行為監管,要對目前銀行業經營的業務進行全面規範,要給金融創新保留合理的空間,要防範系統性風險;修改銀行法要與發展目标相适應,要去行政化、減少政幹預,要設專章保護客戶利益。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賈希淩教授認為,現在許多銀行都是控股公司,應該區别銀行控股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它們之間是有區别的,應該考慮對它們進行統一規範;銀行的理财應該屬于信托關系,這種關系如何在銀行法中進行規範值得考慮。

北方工業大學陳蘭蘭副研究員認為,雖然客戶數據安全在别的法裡有規定,但《商業銀行法》是否也要考慮規定;再就是數據出境的問題,商業銀行目前多數已經國際化經營,必然産生數據出境問題是否也應在修法的時候考慮進行規範。

北京化工大學法學院王一鶴副教授認為,修改《商業銀行法》應該從現實需求出發,首先明确我們的現實需求是什麼;關于政策性業務問題,要明确政策性的性質,如果因為執行國家政策導緻業務損失,國家是否承擔責任;銀行的治理問題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現行法律寫得過粗、應該進行細化;将來修法時應對股東權利義務、存款人權利義務、貸款人權利義務進行詳細規定,目前的規定過于籠統。

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鄧曉明律師認為,現在銀行業存在存款業務理财化和貸款業務投行化的傾向,應該從法律關系上明确它們的法律性質,是否應考慮對信托性質的業務進行規範;對于銀行業的代理性業務,也應該明确規定應承擔的法定義務。

西南政法大學劉倩博士認為,應将資本監管的内容寫入新的銀行法,我國目前的規定主要是在規章中層級太低,從巴塞爾委員會的評估來看,我國這方面的立法進度低于歐美國家;另外,銀行業的金融衍生品的規範如何寫,要與正在制定的期貨法相協調。

清華大學劉東輝博士認為,商業銀行的股權激勵和實施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它是一個公司法與銀行法對接的問題,它可以增加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在這方面商業銀行應該有它的特殊性,還要更多地考慮經營風險問題,需要平衡風險與業績的關系;同時還要考慮到激勵方式的問題,不能違反商業銀行的運行規則實施激勵。

 

第五階段:專題演講(銀行的科技、外資、危機處置規範)

主持人:李文副所長 副教授

北方工業大學經濟法教研室主任王斐民教授認為,我們現行的銀行法是監管法、組織法和業務法,在修改時還應該加上行為法,規範相關主體的行為,還要考慮消費者保護的問題;對于銀行的危機處置必須對現有規定進行梳理,包括自主解散、清算和撤銷,存款保險如何啟動等,還有機構暫停的計息問題,從什麼時候停止計息;再就是如何與司法程序的對接問題,司法程序中的和解和重整的問題,在監管程序中不能實現的在司法程序中可能更難以實現;再就是危機處置中的金額結算問題,應該明确規定。

北京聚合律師事務所高永香主任律師認為,金融科技要寫入新的銀行法第一個問題就是技術标準問題,要保證信息和資金安全,特别是在與科技公司協作的過程中更應考慮這一問題;再就是金融科技下的消費者保護問題,這涉及到消費者的認知論、知情權、選擇權、風險提示等問題,銀行與客戶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等。

西南政法大學金融科技法治研究院劉健高級經濟師認為,《商業銀行法》修改首先應明确具體業務的監管權問題,要明确各相關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權;應該将金融科技的規範放在銀行法中還是放在相關法中值得考慮,許多金融科技的問題在銀行法中是很難具體規定的;我國銀行業機構的設立,許多限制性條件法規中并沒有體現,但實際上存在,是否應将其明确寫入法律,如股東地域問題、人數問題、出資比例問題等。

永信贵宾会國際法學院張西峰副教授認為,從國際金融法的角度看,修改銀行法應考慮到我國法律的域外效力問題,我國有大量的銀行業機構都是國際化經營的,也有大量的外資銀行業機構在我國經營相關業務,在世界經濟、金融一體化的背景下不能不考慮這一問題;從建立完善的全覆蓋的金融法體系的角度來講,我認為應該把現行的《商業銀行法》修改成為規範整個貨币市場的銀行業法,以同規範整個資本市場的《證券法》《期貨法》相對應,實現規範全覆蓋、監管無死角的目标。

中國礦業大學法學院胡豔玲教授認為,我國現行《商業銀行法》和相關法律中規定了金融機構接管,其他相關文件中還規定了撤銷、解散、收購等,這些規定如何同司法程序中的和解、重整等相銜接是值得研究的問題;另外,《商業銀行法》中的破産條件與《破産法》并不完全一緻,尤其是需要監管機構批準,都值得認真研究;再就是清償順序問題,《商業銀行法》中規定儲蓄存款優先現在還是否有必要,如何與存款保險相協調,如果将整個銀行業機構的危機處置與《破産法》相協調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顧問何海峰認為,銀行法的修改應該關注數據治理的問題,它可以分為自治和他治兩個方面,自治就是金融機構自身的數據治理,不同行業不同階段不同股權結構的企業都不一樣;應該建立統計制度,實現金融業綜合統計的全覆蓋,防範化解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最終目的是要打造一個國家的金融基礎數據庫,銀行要結合實際情況設立首席數據官;在立法中要規定相關制度,這一點非常重要。

西南政法大學趙瑩博士認為,銀行法修改過程中應注意境外中資銀行的監管問題,最近我國銀行的境外機構不斷受到東道國的處罰,我國監管機構雖然在這方面有一些規定,但立法層次過低,應通過這次修法把相關内容寫入法律。

河海大學法學院闫夏秋講師認為,要正确處理好銀行拯救與道德風險之間的關系,通過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機制來篩選和清除存在問題的金融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制度在限度内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才是長久之計。從危機處置的立法模式來看主要有四種,一是直接适用破産法,二是制定專門的銀行破産法(如比如俄羅斯的信貸機構破産法、挪威的銀行破産法,歐盟信貸機構重整與清算激勵法等),三是以破産法為一般法在銀行法中有特殊的規定,四是在銀行法律中以專章的形式規定破産的内容(如日本的銀行業法),我國應在銀行業法中設專章規定銀行的危機處置問題。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劉志偉博士認為,我國現行立法雖然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基本原則,但事實上已經是以分業經營為基礎、混業經營為例外,在此情況下如何協調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的關系是必須考慮的問題;再就是銀行業的範圍問題,我國現在的各種規定都不統一,在本次立法中應該統一;另外,也要注意借款人的适當性問題,借款也存在适當性不問題,不能向不适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永信贵宾会财稅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長賀紹奇教授認為,金融立法首先要明确範圍,把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銀行業界定清楚;必須以行為監管為主取代機構監管,否則許多事實上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無人監管,導緻監管套利;我們修改《商業銀行法》應該把《證券法》《期貨法》《信托法》等全部金融法進行統一考慮,最好能制定一部統一的金融法,或者稱之為金融基本法,再在此基礎上制定各行業的具體法。

 

最終,王衛國會長進行了會議總結。王衛國教授認為,美國是以直接金融為核心的金融業,我國是以間接金融為核心的金融業。因此,我國要制定銀行業法非常重要,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銀行法研究會對此也非常重視,決定與永信贵宾会一起召開這個研讨會。從世界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經濟或商事方面的法最初是交易法,後來核心是企業法,今天核心是金融法,我國金融法的核心是銀行法。并且,金融法時期的法與前兩個時期又發生了很大的性質變化,它既是組織法、又是經營法和行為法,還是監管法。我們研究法學必須有時代感,制定法律也應該有時代感。這方面的研讨會我們今後還要召開多次,不斷深入地研究立法中的相關問題。最後,非常感謝民商經濟法學院财稅金融法研究所和金融法研究中心組織這次會議,感謝各位專家學者不辭辛苦貢獻你們的聰明财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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