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6日上午9點,張衛平先生永信贵宾会兼職教授聘任儀式在學院路校區科研樓B209會議室隆重舉行,聘任儀式由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主持工作)于飛教授主持。李樹忠副校長代表學校參加了聘任儀式,并向張衛平先生頒發了教授聘書。

頒發聘書
李樹忠副校長高度評價了張衛平教授在民事訴訟法學領域取得的學術成就和學術地位;為加強民事訴訟法學科建設,學校聘任張衛平先生為永信贵宾会兼職教授,具體在民商經濟法學院工作,希望張衛平先生作為法大教授能帶領法大民訴學科邁上新台階。

李樹忠教授緻辭
在答辭中,張衛平教授表示:來法大工作,是自己的一個夙願。今日得以實現,感到非常高興。在今後的日子裡,自己會與法大民訴法所的各位同仁一起,為提高法大在民事程序法領域的學科實力和研究水平做出自己的貢獻。

張衛平教授緻辭
主持人于飛教授代表學院熱烈歡迎張衛平教授的加盟,并希望張衛平教授的到來能進一步促進和提升法大民事訴訟法學的學科建設水平,學院會為張衛平教授的工作開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于飛教授緻辭
聘任儀式結束後,接着舉行了“民事執行法立法與理論研讨會”。此次研讨會是由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民事訴訟法研究所主辦。張衛平教授、宋朝武教授、唐力教授、肖建國教授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雷運龍等22名校内外嘉賓參會。研讨會由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楊秀清教授主持。

召開研讨會
張衛平教授指出,中國的執行法立法不但應具有先進性,且一定要帶有中國特色。在目前情況下,我們對一些基本的執行立法理論尚未完全搞清楚。例如,在執行程序中,現有的調查和審查程序都存在缺陷。而執行中的審查決定權也是缺乏充分程序保障的。此外,各種執行救濟措施的體系化及類型化整合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在由邱星美教授主持的主題發言階段,宋朝武教授結合自己參與執行法立法的經曆強調指出,基于曆史原因,中國需要制定單獨的強制執行法。為了解決執行難及執行亂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了一些相關研究課題。以宋朝武教授為首的課題組負責執行法分則(草案)條文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課題組成員借鑒了俄羅斯、韓國、我國台灣地區等有關執行法律制度的内容。起草工作的總原則是:從實踐需要的角度看,能規定的,就做相應規定。執行法法條宜多不宜少。現有的分則草案條文已有四百多條。
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唐力教授指出,學界應對強制執行法的相關學理做深入研究。他認為這些研究應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應加強對執行債權及執行措施的類型化和體系化研究。在這一點上,他贊同張衛平教授的觀點。這兩方面的類型化及體系化将會使法官的實踐操作更容易一些。第二,應加強對各種執行救濟制度的研究。不論是執行中的實體救濟制度,還是程序性救濟制度,我國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存在着不完善的問題。現有的強制執行救濟制度比較繁瑣,這與強調效率及快捷性的執行程序基本價值追求存在矛盾。應結合執行程序的目的及價值追求,對執行救濟制度做類型化的設計和重構。
除了就上述原則性問題做出闡述外,唐力教授還談到了一些具體的執行問題,如對政府或政府部門的強制執行問題。這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能否對政府的财政預算内容進行強制執行。唐教授認為,由于這種執行活動會導緻為實現特定私益,從而損害公益的結果,因此,作為原則,這種執行是不恰當的。具體來說,如個案中的執行标的是政府預算中專門用于滿足執行依據中給付内容的專項資金時,可對此強制執行。否則,即不可強制執行。二是對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法人适用間接執行措施(如将有關的地方政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政府的領導适用拘傳或拘留等執行措施)時,應慎重處理。唐教授認為,對公法人做強制執行時,應注意維護其公法形象,防止因個案強制執行對其履行自身公法職責造成負面影響。三是在設計針對公法人的具體執行制度和措施時,應考慮以下幾項因素:(1)私益和公益之間的平衡;(2)執行标的有限性原則;(3)對涉及私益的執行标的的執行及對涉及公益的執行标的的執行應有所區别。
肖建國教授指出,強制執行法與民事實體法密切相關。在制定執行法前,學界應澄清下列範疇之間的關系:在具有公法拘束力的執行依據外,是否還需要另以執行文來證明将要執行的給付内容如何?執行法與破産法之間的關系如何?參與分配制度與破産制度之間的關系如何?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之間的關系如何?例如,對于生效裁判給付内容不明确時,就此做進一步澄清的“剩餘裁判權”到底應由哪個或哪些主體來行使?又如,在執行過程中,如何協調執行債權與存在于執行标的物上的其他權利負擔(如用益物權、有優先權的先行債權等)的關系?此外,還需考慮如何将目前執行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執行措施納入到立法中來的問題。
肖建國教授傾向于以德、日兩國的強制執行法為參考,以執行債權請求權為“經”,以“不同責任财産類型”為“緯”來構建我國的執行法。肖教授強調,應以執行債權請求權的不同類别為出發點,來設計具體的執行制度和措施。此處的難點是:就“不作為型的執行債權請求權”而言,如何在立法上設置相應的執行措施?并保障其能夠在實踐中得到落實和貫徹?肖建國教授認為,現行司法解釋中的一些執行措施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沒有的。以後如何将這些司法解釋規定的執行措施加以總結和歸納,并将其納入立法内容中也是需要研究的問題。
就執行法的立法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雷運龍法官提出“三個提醒”和“兩個建議”。“三個提醒”是:第一,在執行法立法過程中,應對執行難和執行亂同等對待。在強調執行難時,不能忽視執行亂的問題。具體來說,應處理好執行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關系,防止出現執行法“法律沙文主義”的問題。第二,執行法立法應強調平等原則,防止出現執行歧視主義。具體來說,執行法應對執行債權人、債務人及案外人給予平等的保護。應注意遏制及減少間接執行措施的濫用問題。出于貫徹落實程序保障的要求,應對被執行人追加的事由做法定化處理。第三,執行法應堅持程序正義原則。例如,在執行實踐中,某公司作為被執行人,但執行法院直接對掌握該公司财産的實際控制人适用間接執行措施,這樣做是否恰當?申言之,這樣做是否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原理?雷局長強調:就此而言,我們應警惕強制執行的人質化傾向。
譚秋桂教授指出,在制定執行法前,學界和實務界還需澄清下列範疇之間的關系:一是關于“審執分立”的方案,目前沒有統一的說法。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長效機制”與執行法的立法是什麼關系?三是法院執行的實踐經驗與其社會認可度的關系如何?四是執行理論研究的成果如何被吸納到執行立法中來?五是如何處理本土化的實踐經驗與域外經驗借鑒的關系等。譚教授強調,執行法的立法應做到“甯缺毋濫”,不應急于立法。
在由王娣教授主持的自由讨論階段,來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的劉穎副教授、來自西北政法大學的百曉峰副教授,也分别就執行文審查授予程序的統一化問題、現行執行和解制度的改造及重新解釋等問題提出了創新性觀點。
中午12點,本次研讨會順利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