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6日16點,民商經濟法學院“名家大講堂”系列講座第18講在永信贵宾会學院路校區舉行。此次學術講座邀請台灣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鄭冠宇老師主講,主題是“台灣地區‘民法’關于消滅時效的發展”。
講座由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法研究所副所長易軍老師主持,我校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主持工作)于飛老師,比較法學研究院副教授、中美法學研究所所長馮恺老師,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吳香香老師,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申海恩老師、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汪洋老師,作為與談人參加了講座。
講座于16時開始,主持人易軍老師對鄭冠宇老師及與談嘉賓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随後,鄭冠宇老師開始了主題演講。
鄭冠宇老師主講
鄭老師首先介紹了消滅時效制度背景,從曆史發展的縱向視角、各國及地區比較法的橫向視角進行分析。
之後介紹了消滅時效期間,從一般期間和特殊期間兩方面展開。鄭老師認可台灣地區“民法”修正草案更正了現行時效制度中的不合時宜之處,同時具體分析了修正草案可能與台灣地區現行“民法”存在體系上的沖突。
消滅時效之客體部分,鄭老師介紹了台灣地區“民法”第125條的規定,并對比分析了台灣地區“民法”第767條與第962條的差異,強調第963條中回複占有請求權的一年期間,性質上為除斥期間。
消滅時效之起算部分,鄭老師介紹了主觀說與客觀說。台灣地區“民法”原則上采客觀說,在例外的侵權行為中采主觀說。但上述規則受到了挑戰,并通過司法判決和“民事庭會議決議”進行了說明。
消滅時效之障礙事由部分,鄭老師圍繞“消滅時效之中斷”“消滅時效不完成”“時效停止進行”三方面進行了分析。
最後,鄭老師分析了消滅時效之自治,并通過民事判決和裁定進行了說明。
鄭冠宇老師演講結束後,易軍老師、于飛老師、汪洋老師、馮恺老師、吳香香老師、申海恩老師發表了自己的觀點,并提出一些問題,與鄭冠宇老師進行了熱烈的交流與對話。
與談老師發言
最後,易軍老師對本次講座進行了總結,再次感謝了主講人和與談嘉賓的到來,于飛老師為鄭冠宇老師頒發了紀念證書。18點30分,講座在熱烈掌聲中圓滿結束。
嘉賓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