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2日下午14點30分,永信贵宾会昌平校區格物樓階五教室,我校民商經濟法學院“名家大講堂”第十四講準時開講。此次學術講座邀請台灣大學傅斯年紀念講座講授、台灣大學特聘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蔡萬才法學講座講授、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合聘教授陳聰富教授主講,講座主題是“中國民法侵權責任編評析”。講座同時邀請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王洪亮教授作為與談人出席。講座由永信贵宾会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永軍教授主持,我校于飛教授、尹志強教授、翟遠見副教授也作為與談人參加了講座。來自民商經濟法學院各研究所及校内外的其他一些老師和兩百餘位同學到場旁聽了這場高品質的學術講座。

(陳聰富教授演講)
講座伊始,主持人李永軍教授對陳聰富教授及與談嘉賓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随後,陳教授開始了他的主旨演講。
陳教授本次演講圍繞《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次審議稿)》,從第九百四十四條一直梳理到第九百六十三條,内容涵蓋了“二審稿”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損害賠償”、第三章“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陳教授将第九百四十四條作為我國大陸侵權責任法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由此展開介紹了德國、法國兩種不同的侵權責任法立法模式,并得出我國更接近法國有一個“大的一般條款”,立法對權利、利益進行平等保護的思想。對于立法模式的選擇問題,陳教授認為德國法失之過嚴,需要在司法實踐中擴張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範圍,而法國法失之過寬,需要在司法實踐中限縮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範圍。我國立法不僅與法國相契合,亦與歐洲侵權法原則相适應,就此點而言,較為符合立法潮流。
接下來,陳教授讨論了 “純粹經濟損失”問題。他提到四類典型案型:挖斷電纜緻電力中斷案、過失不實表示(misrepresentation)案、遺囑無效案、商品自傷案。其中,陳教授重點介紹了“遺囑無效”這種案型,并将法國、德國、中國的判例進行了對比分析。針對這種案型,各國法律都對當事人予以保護,但保護路徑卻相去甚遠,法國運用侵權法來保護,德國運用契約法來保護,而中國大陸的法院判決在持保護立場的同時未予以說理。
陳教授下一個重點講授的内容是共同侵權問題。他将共同侵權行為區分為主觀共同侵權行為(第九百四十七條)與客觀共同侵權行為(第九百五十一條)。針對共同侵權行為(第九百四十九條),究竟是采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陳教授指出了一個關鍵點,即: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的區别在于求償不能的風險歸于誰承擔?若是連帶責任則由侵權人承擔;若為按份責任則由被侵權人承擔。針對雙重因果關系,“二審稿”第九百五十條克服了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每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經邏輯推理可能導緻被害人無法獲得救濟的問題。
針對“二審稿”中規定的減輕責任事由,陳教授主要以醫療損害為例讨論了過失相抵(第九百五十二條)、受害人故意(第九百五十三條)、第三人責任(第九百五十四條)、自甘冒險(第九百五十四條之一)。
關于損害賠償的問題,陳教授指出,“二審稿”對人身損害賠償規定較為細緻,但對财産損害卻缺乏最基本的規定,同時草案也欠缺關于損害賠償一般規則的描述。


(尹志強教授與談) (王洪亮教授與談)


(于飛教授與談) (翟遠見教授與談)
陳教授演講結束後,尹志強教授、王洪亮教授、于飛教授、翟遠見教授依次發表了自己的觀點。諸位與談人贊同陳教授對侵權責任編草案的評價,并就其中一些問題做了背景介紹。
最後,李永軍教授對本次講座進行了總結,再次感謝了主講人和與談嘉賓的到來。5點10分,講座在廣大師生的熱烈掌聲中圓滿結束。

(李永軍教授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