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北京市總工會和北京市教育工會關于“推進職工互助互濟保障事業健康、穩步、規範發展”的指示精神,為了更好地落實學校第七次黨代會精神,學校決定建立愛心互助金,開展教職工愛心互助活動。
第二條 愛心互助活動是依靠學校和全體教職工合力構築抵禦重大疾病和意外傷害給教職工帶來經濟風險的有效屏障,旨在倡導全校教職工奉獻愛心、扶危濟困、互助互惠、和衷共濟,弘揚傳統美德,建設和諧校園。
第三條 教職工愛心互助活動實行“加入自願,退出自由”的會員管理制度,教職工參加和退出愛心互助活動均須提交申請。教職工愛心互助活動會員的對象為學校享受公費醫療的在職教職工、離退休教職工。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為了妥善管理、使用互助金,學校設立愛心互助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對互助金實施嚴格、規範的民主管理。
委員會由校領導和校工會、人事處、财務處、離退休工作處、校醫院、校紀委辦(監察處)、審計處、教代會民主管理委員會、工會福利委員會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任由校工會主管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校工會負責人擔任。
第五條 委員會職責
(一)根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修改、完善本辦法。
(二)掌握互助金收繳及使用情況,按照本辦法制定的各項條款對互助金的籌集和使用進行規範管理。
(三)每年12月5日以前召開全體會議,按照規定程序對當年度教職工提交的互助金資助申請集中進行研究審核,以票決方式通過資助方案。特殊情況由委員會讨論研究決定。
(四)每年向教代會常設主席團作一次互助金收繳使用情況彙報(由财務處提供互助金專項财務報表,表上項目應包括互助金賬戶的孳息内容),經教代會常設主席團審議後在校内進行公示。
第六條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校工會。辦公室職責為:
(一)認真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
(二)每年4月5日以前對上年互助費收入以及學校配套撥款等情況進行統計彙總,對教職工加入愛心互助活動情況作出彙總說明。每年5月底及11月底分兩次受理教職工入會事宜。每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間負責受理教職工互助金資助申請,對教職工提供的申請以及各項附件進行初步審核。11月30日以前完成各項彙總和審核,并将彙總情況及相關材料提交委員會進行審定。
(三)負責委員會的會務工作,做好會議記錄,撰寫會議紀要,并按委員會通過的資助方案簽發互助金資助通知單。
(四)與人事處和财務處保持聯系,了解學校人員變動情況和互助金發放情況。
(五)完成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委員會下設審核小組,審核小組成員由财務處、校醫院、校工會以及審計處負責人組成。審核小組職責為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等進行初步審核。
第八條 委員會委托學校财務處設立愛心互助基金,專款專用。互助金每年結算一次,定期向委員會提交互助金收繳使用情況報表及報表說明。
第九條 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審核監督、職能監督和群衆監督。委員會、委員會辦公室及學校公費醫療辦公室負責審核監督;校紀委辦、監察處、審計處等職能部門負責職能監督;教代會代表以及全校教職工實行群衆監督。
委員會可組織、委托會員中相關專業人員,對互助金賬戶實行不定期專項财務檢查,以保證所有會員所繳資金的效益。
校紀委辦、監察處、審計處對有關互助金管理和使用的舉報進行及時調查核實并做相應處理。
第三章 籌措程序
第十條 互助金的來源
(一)參加愛心互助活動的會員教職工交納的互助費。
(二)學校配套撥款。
(三)校内外單位及個人的專項捐贈。
第十一條 互助費的繳納方式
(一)互助費按月代扣代繳。
(二)互助費繳納金額為每月10元,每年120元。
第十二條 學校每年預算保障愛心互助金項目餘額100萬元可以用于支付。
第十三條 學校鼓勵和接受校内外單位及個人提供愛心捐助,捐助款項用于愛心互助金項目。
第四章 申請加入、退出方式
第十四條 加入方式
(一)教職工愛心互助活動實行“加入自願”的會員管理制度,教職工參加此活動須提交個人申請,由部門備案。
(二)本校教職工一直未參加學校的教職工愛心互助活動,中途提出加入申請的,須經委員會審批,在全額補交自本辦法實施後的全部互助費後方可加入。中途加入教職工愛心互助活動的,經委員會審批之日起,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享受互助金資助。
(三)教職工申請重新加入愛心互助活動,須經委員會審批,在全額補交停交期間的全部互助費後,可以重新加入。重新加入的,經委員會審批之日起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享受互助金資助。
(四)因公派出國等原因欠交互助費的教職工,回國後在提交人事處出具的出國證明後,須補齊出國期間欠交的全部互助費,于補齊欠費的次月可申請享受互助金資助。
(五)新調入的教職工在試用期滿後可提交加入教職工愛心互助活動的申請,經委員會審批同意後按規定交納互助費,于繳納互助費後的次月可申請享受互助金資助。
第十五條 退出方式
(一)教職工愛心互助活動實行“退出自由”的會員管理制度。教職工退出學校愛心互助活動須具名提交申請,由部門備案,委員會從收到申請的次月注銷其愛心互助活動資格。已注銷資格的不再享受醫療互助待遇,已交納的互助費不予退還。
(二)人事關系脫離學校的教職工,委員會于其人事關系脫離學校當月注銷其愛心互助活動資格。已注銷資格的不再享受醫療互助待遇,已交納的互助費不予退還。
第五章 資助辦法
第十六條 委員會認定的重大疾病範圍
(一)惡性腫瘤。
(二)大面積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搶救。
(三)腦血管意外及腦中風後遺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五)血管搭橋術(血管旁路移植術)。
(六)心髒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各種支架植入術、心髒起搏器安裝術。
(七)終末期腎病(或呈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
(八)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腦腫瘤。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十一)原發性心肌炎、腦損傷、帕金森病、阿爾茨海默病、Ⅲ度燒傷、原發性肺動脈高壓、運動神經元病、嚴重糖尿病、多發性硬化、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十二)深度昏迷、語言能力喪失、雙目失明、雙耳失聰、癱瘓。
(十三)侵蝕性葡萄胎(或稱惡性葡萄胎)。
(十四)急性重症胰腺炎。
(十五)人工股骨頭、全髋關節置換或實施器官移植、需内固定的創傷性骨折。
(十六)高血壓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現器官嚴重損害或功能衰竭。
(十七)類風濕性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有骨關節嚴重損害或多髒器并發症。
(十八)一氧化碳中毒(煤氣中毒)後遺症。
(十九)其他經過法定機構鑒定、委員會審核認可的重大疾病及重大意外傷害。
第十七條 互助金資助标準
(一)申請資助以個人自付的合理醫療費用人民币1萬元為基數,超出部分可以申請資助。互助金資助金額為個人自付醫療費超出部分的三分之一,同一病種可一次或多次申請醫療資助,個人年度累計資助限額為2萬元,若有特殊情況經委員會研究決定,可适當增加額度,年度累計資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二)對于連續參加互助活動每滿5年以上而未申請資助的教職工,首次申請資助以個人自付的醫療費人民币5000元為基數,超出部分可以申請資助。
(三)突發事故導緻意外身亡的教職工可享受一次性身亡補助2萬元,由其家屬代為辦理申請領取手續。
因病治療無效身亡的教職工,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資助:
(1)一次性身亡補助2萬元。
(2)當年合理醫療費用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一)、(二)享受互助金資助。
第十八條 不能享受互助金資助的情況
(一)未加入學校教職工愛心互助活動或未按期足額交納互助費。
(二)具有愛心互助資格,但未經校醫院或上級合同醫院轉診,自行在其它醫院就醫的治療費用及自行購買藥品的費用。
(三)因打架、鬥毆等觸犯法律及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以及自虐、自殘、自殺、吸毒、酗酒、整容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六章 申報審批
第十九條 加入學校愛心互助活動的教職工罹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門診治療發生自行負擔、自費醫療費的,須在每年11月15日-11月30日向委員會提交互助金資助申請表,并提供自上一年11月15日至當年11月14日(含)期間的有效票據及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加入學校愛心互助活動的教職工申請互助金資助,應填寫互助金資助申請表,經本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持本人在北京市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或慈善基金會等機構出具的正規醫療費用有效憑據、學校公費醫療辦公室報銷後的憑單底聯(憑單底聯丢失無法補辦)、本人有效證件(工作證或離休證、退休證)到委員會辦公室辦理互助金資助申請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校工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及相關特殊情況,由委員會讨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永信贵宾会教職工愛心互助金管理辦法(法大發【2012】48号)同時廢止。